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机械司法——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为例

在我们提出申诉的三个月后,中牟县检察院终于给出了答复,认为之前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正确,驳回我们的申诉请求。

该案被媒体称为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在经过全国媒体关注,众多专家学者撰文支持我们观点,认为李芳的行为不构成*私走**、贩卖*品毒**罪的情况下,当地检察机关仍然固执地坚持。虽然在三个月的沟通中,我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但等消息确定时,仍颇为失望。

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机械司法——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为例

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机械司法——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为例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让人难以理解的‘奇葩’案件:陆勇从印度购进抗癌药的同时帮其他患者代购,给患者带来生的希望,结果差点被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判刑:王力军收购玉米,有利于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结果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大家常见的游乐项目,结果一审被判实刑三年半。在这背后,都是机械司法的影子。

在部分司法官的眼里,从形式上看,陆勇、王力军、天津大妈,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等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没问题,甚至是严格执法的体现。也有人是基于办案量的压力,案子这么多,只要考虑法律就行,为何要考虑天理人情,要关注别人的人生。如果在司法文明程度不高,民众对司法公正要求不高的过去,可以理解,但是在司法文明进步的当下,如果我们惰于机械,则不合时宜。

这是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冲突,也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司法官是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专业和冷静,但是司法活动尤其是刑事办案不是电脑计算,只要输入犯罪情节、法条,就自动出来判决。一个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个沉重的故事,都是不一样的人生。

如果司法官简单、机械地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进行判决,而不考虑因应时事、适度校准,不考虑民众情感、社会效果,作出的结果很有可能背离法律的价值目的,伤害民众的道德感情,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大打折扣。

比如,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单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其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侵害了规范秩序,本案应当纳入刑法惩治范围。但从特定行为的主客观社会危害性程度分析,却不应该入罪。又比如,天津大妈气枪案,从法律规定的枪支标准和数量看,可以重罚,但实质上看,如果重罚显然不甚合理。

在李芳*私走**、贩卖*品毒**案中,也是如此。仅从刑法规定看,李芳行为违反了规定。即便结合最高法《武汉会议纪要》解释: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字面上,确可以按照当地检察机关的理解,《纪要》里只是说出于医疗目的,不构成贩卖*品毒**,没有说出于医疗目的,不构成*私走***品毒**罪。

但是,如果从李芳购买氯巴占的目的看,是为了给孩子治病,让孩子活命,显然不符合*私走***品毒**罪的立法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入罪。

如果机械入罪,还势必产生另一个问题,即选择性执法。全国患者成千上万,之前有,之后也必将有很多患者为了救命,通过各种渠道从国外购买氯巴占,一旦购买,势必构成*私走***品毒**犯罪;如果他们之间相互无偿分享,那么也可能构成运输*品毒**罪;如果有人在分享中一不小心加了价,那么就构成贩卖*品毒**罪。

要么法不责众,概不过问,要么选择性执法,抓住入罪,由此便产生了严重背离法治的“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现象。这种情况下,恰恰应当反思法律规则、机械司法的合理性,反思我国某些精神药品管制、使用政策的合理性。

尤其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刑事立法,出现了一批新的罪名,将原本很多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刑法的触角开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只从形式司法角度来看,我们很多的行为都有构成犯罪的可能。立法既然如此不可抗拒,在司法上,我们当要相对保守和谨慎,坚守刑罚的谦抑。

做律师时间愈长,愈发感到罪名密集下机械司法的问题。曾经办理过一个非法经营的案件:在疫情期间,国家颁布新司法解释,将恶意哄抬物价的行为视为非法经营犯罪。一家高科技企业生产一种防疫物资配件,由于原料成本上涨,企业产品供不应求,不得已上调产品的销售价格,价格与成本的比例刚刚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结果等疫情缓解后,被某地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如果从法条的字面规定看,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的标准即视为哄抬物价,疫情时期哄抬物价即构成非法经营,定罪没问题。但是如此定罪,显然过于机械。从主观上看,将哄抬物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属于国家临时基于特殊情况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公司负责人压根不知道;客观上,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虽然上涨不少,但是与成本的比例也只是刚刚超过国家规定。更关键的是,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虽然价格上涨,但是产品仍然供不应求,没有人就价格提出任何疑问,在市场上,还低于同类产品。公司所在地政府还因为该公司抗疫有功,嘉奖不断。

一边是抗疫先进单位,一边是破坏抗疫被入罪,我看到了颇为荒诞的景象。

为什么我们要拒绝机械司法——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为例

所幸,经过媒体的披露、民众的呼吁和律师的争取,一些机械的司法裁决得到纠正。比如,福建赵宇正当防卫案,当地检察机关原本以防卫过当对其不予起诉,后来经过媒体报道,引起全国民众强烈不满,后来撤销相对不诉,变更为决定不诉,有关部门还授予赵宇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工具”。将心比心,虽然我们是法律人,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专业和理性,但我们仍然做不了纯粹的理性人,也不能事后强求涉案人在当时情境下做一个纯粹的理性人。我们不能单纯机械地套用法律,沦为法律机器,而应该在追求案件的公平正义中,把握情理,保留温度。

我有时想,如果能够仿照西方国家的司法模式,让陪审团来审这个*私走**贩卖*品毒**的案子,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笔者周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