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货物税务怎么处理 (赠送给客户的商品产品的税务处理)

免费赠送货物税务处理,有偿赠送和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的规定,免费赠送非客户的其他个人,按“其

他所得—偶然所得”,公司需代扣代缴20%个税。同时需要按照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是赠送单位客户,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为了降低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可以成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通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为主体赠送,总公司按照内部销售价格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公司赠送非客户个人,应当在发货单或者出库单上标明,赠送***公司或***单位,由哪位签收,筹划直接赠送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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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免费赠送非客户的其他个人,按“其他所得—偶然所得”,扣缴个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企业将实物赠送给非客户的其他个人,需要按“其他所得—偶然所得”税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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