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7月20日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活动策划、设计、批发和零售贸易。2005年4月27日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商标代理、商品信息咨询等。2012年3月14日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共同申请注册“(图略)”商标(简称:涉案商标)。2013年6月21日涉案商标被核定注册,注册证第1061907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等,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商标共有人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
2010年3月30日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成立,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从事服装等的经营。优衣库公司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系株式会社迅销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共同经营“优衣库”品牌。2011年6月15日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简称:优衣库月星店,系非独立法人)成立。
2012年11月3日,针对第G1133303号商标,株式会社迅销向中国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该商标的优先权日期为2012年8月2日,专用期限为2012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注册商品为第25类。该申请于2014年4月15日被商标局驳回。株式会社迅销系“UNIQLO”注册商标(第791494号)、“(图略)”注册商标(第3003306号)、“优衣库”注册商标(第3012401号)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2014年1月14日指南针公司于优衣库月星店购买了三件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在塑料透明标牌上标有“(图略)”及“(图略)”标识,其中“(图略)”商标小于“(图略)”标识;吊牌上标有“(图略)”标识。

2014年3月指南针公司向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在“天猫商城”及各地经营的“优衣库”专卖店销售的涉案商品突出使用“(图略)” G1133303号标识,侵犯了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合理赔偿。之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在全国多家法院以优衣库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迅销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为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其中本案系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判令优衣库公司、优衣库月星店:立即停止侵犯争讼之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人民币163, 197元。优衣库公司、优衣库月星店辩称,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两者之间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本案属于利用涉案商标恶意索赔的案件,就相同的事实启动多个诉讼程序;目的是通过高额转让费获利,其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经查发现,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分别持有注册商标2600余个。华唯商标转让网曾出现转让涉案注册商标的信息,黄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该网站负责人。www.job168.com、黄页88等网站对中唯公司的介绍称:华唯商标转让网是香港易普燊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唯公司设立的行业门户网站。华唯公司作为知名的商标经营企业,在全国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较早,尤其是在商标转让领域,将闲置的商标盘活几千例,其所拥有的商标待转让资源系全国第一、交易商标量同样为全国第一,商标转让网是中国最大最全的。中唯公司的联系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9层(全层)。华唯商标转让网介绍:由华唯环球(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华唯环球国际设立的华唯商标转让网是行业门户,旗下中唯企业、华唯知识产权均是商标行业知名的企业,作为全国较早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特别是在商标转让领域,盘活闲置商标几千例。目前,华唯商标所拥有的待转让商标资源全国第一、商标交易量全国第一,是全国最大最全的商标转让网……
2013年12月17日、18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柯某前往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唯公司经营场所,与中唯公司的黄某、王某洽谈涉案注册商标转让事宜。柯某询问涉案注册商标从原来商定的8万元提高到800万元的原因。黄某表示转让价格不能低于800万元,其目标是要将该商标作为某日方企业的附属品牌,卖给该企业。该商标适合日方企业和投资者,不适合一般的使用者。之后,王某带柯某参观了上述日方企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3号太古汇商场的“优衣库”专卖店。参观完后,黄某表示上述日方企业即是“优衣库”的经营者。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根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各地针对优衣库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优衣库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依法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中唯公司、指南针公司、优衣库公司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中唯公司、指南针公司、优衣库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宣判后,优衣库公司对二审判决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再审。再审审理期间,针对涉案注册商标,迅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涉案注册商标最终被撤销。
(二)裁判理由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并其试图将该商标以高价转让给优衣库未能实现其目的,又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先后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关联系列诉讼案件。特别是在个案件中均是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并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大量关联诉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利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并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