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建设工程索赔一般包含那些种类?
按照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两大类。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今年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大量建设工程不得停工,疫情期间工程材料物价上涨、人工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施工履约难度加大,特别是对工程施工单位来说。那么怎样维护施工单位的自身权益,获得相应损失的补偿,确保工程合同能顺利履约,合理处理好纠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给出了说法。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指出: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湖北省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灾最严重的省份,对此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给出了更加具体的指导意见如下:
1、合同价款调整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其他省市住房和城建建设委员同时也发布了针对本地区的相关具体指导文件。
同时作为施工单位也应注意索赔的程序和索赔的依据搜集。
1、工程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2、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 备忘录 施工月报 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 、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3).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