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接到过自称中国大使馆的电话吗?自称领保官员的人有没有告诉您正涉及一起韩国警方尚在调查的洗钱案并要冻结您的账户?或者自称劳动保险工团的人要您转什么保证金之类的?刚来韩国的时候,我也接到过,若非那时韩语实在不怎么滴,我就和那个女*子骗**多聊会儿啦。
韩国刑法中关于电信诈骗的规定目前仍在使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及本世纪初的修订的法条,在该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今天,相信韩国立法机关会尽快完成针对电信诈骗的相关特别条例的立法工作。
依据韩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诈骗)
1 欺骗他人而接受他人交付之财物或取得财产上之利益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元以下罚金。
2 以前项方法,使第三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财物或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的,处罚同前项。

依据韩国《刑法》第347条之二的规定,(诈骗)
电脑等信息处理装置输入虚假信息或否定的命令或没有权限地输入信息,变更信息处理,从而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或让第三者获得10年以下的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处以罚款。(2016年1月6日新增)
依据韩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准诈骗)
1 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或他人精神障碍,接受他人交付的财物或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元以下罚金。
2 以前项方法,使第三人接受他人交付的财物或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的,处罚同前项。
依据韩国《刑法》第348条之二的规定,(便利设施非法使用)未支付对价而使用自动售货机、公用电话等收费自动设备获得财物或财产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1995年12月29日修订)
依据韩国《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不当得利)
1 利用他人窘迫的状态,取得显著不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1995年12月29日修订)
2 以前项方法,使第三人取得不当利益的,处罚同前项。
依据韩国《刑法》第350条的规定,(恐吓)
1 恐吓他人而接受其交付的财物或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元以下罚金。(1995年12月29日修订)
2 以前项方法,使第三人接受其交付的财物或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的,处罚同前项。

仁川地方法院
依据韩国《刑法》第350条之二的规定,(特殊讹诈)
伙同多人或携带危险物品,犯第350条罪的,处在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年1月6日新增)
依据韩国《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常习犯)
常习性地犯第347条至前条之罪的,加重至其罪所定刑罚的二分之一。
依据韩国《刑法》第352条的规定,(未遂犯)
第347、348、350、350条之二及前条未遂犯。亦予处罚。(2016年1月6日新增)
依据韩国《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并罚)
犯本章之罪,可以并处10年以下停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