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电商、社群营销火爆异常。梳理了一下,给大家提个醒,卖货有风险,晒圈需谨慎!
很多人希望能够利用自己的朋友圈来挣点小钱儿,于是每天都会在朋友圈晒图片,卖商品。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微信上有很多东西是不能卖的!别不相信,看看以下这些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一: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2016年3月女子田某在一场活动中认识了一个名为小希的微商,小希邀请田某和自己一起在微信上卖“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田某因为当时没有工作,欣然答应。
9个月之后,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田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案例二: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

2015年至2016年7月间,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获利1万余元。
但是据法律规定,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张某在未获*草烟**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香烟,获利24万余元。
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草烟**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草烟**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于非法所得的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案例四:微信代购彩票被判刑
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而罗某、王某、刘某、李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法院分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五:微信上卖淫秽视频被判刑
2015年12月,处于待业状态的叶某在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低价招收代理的广告。因为当时手头缺钱,叶某就交了300元入会费,成功成为“代理”。而代理销售的内容是淫秽视频。
代理期间,她向微信好友贩卖了22部5元—20元不等的淫秽视频,从中牟利170元。不过最终还是被公安民警逮捕。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叶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六:微信上卖假名牌被判刑
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LV”、“GUCCI”、“PRADA”、“爱马仕”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夫妻俩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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