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系列之十二
案情介绍:
10 月 27 日,贾女士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 “加拿大鹅” 门店,购买了该品牌羽绒服一件,价格为 11400 元。回到家中后,贾女士发现, “加拿大鹅” 的商标竟然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经与门店甚至总公司沟通无效,贾女士不得不寻求媒体帮助。
据贾女士透露,门店在贾女士购买前未进行任何提醒。在贾女士买完单后,门店要求贾女士在《更换条款》上签订。《更换条款》内容,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由于不签名不能拿衣服,贾女士只能按照门店要求签名。
律师说法:
1、笔者注意到,加拿大鹅天猫旗舰店明确说明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在收到货后,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如无质量、发错货等商家过错,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应运费即可。
2、尽管消费者去门店购物,可以看到实物并试穿,从而对于是否购买而应更加慎重,基于公平原则,商家有权不提供退货服务,但是也是以商品不存在问题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更换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门店需要:一、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商品数量、售后服务等,二、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门店不仅未在消费者购物前提示,而且条款限制消费者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情况下行使退换货权利,显然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情形,条款无效,对于消费者不产生约束效力。
4、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也不是在所有场景下都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即和门店购物一样,除非商家主动声明可以适用,否则消费者只有在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消方有权要求退货。
后续情况:
目前,加拿大鹅已于2021年12月1日在官方微博发表声明,对于《更换条款》做出解释如下: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更换条款》不影响顾客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
对此,只能评价:果然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