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了“十三条”,对我们建筑工程企业来讲是一个好消息。本文针对该“十三条”讲解项目停工期间及复工开始之后项目管理上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重要通知内容进行以下梳理:
1、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加快清理拖欠账款和保证金: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
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
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
4、工地管理:
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
5、关于资质:
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
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6、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
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
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7、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
地方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健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
8、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等优惠政策。

*那么对于项目管理来说,如何申请施工项目工期顺延?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请求,涉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故不作为我们此次讨论的内容。以下我们仅讨论不可抗力情况下,建筑企业如何申请工期顺延。
(一)建筑企业申请工期顺延的程序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建筑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相关主张。以下根据《示范文本》为例进行整理和说明。
1、不可抗力的通知
建筑企业应当在此次疫情发生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此次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原定开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的申请。如建筑企业看到本文时,仍未发出相关通知,建议立即发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次疫情仍在持续发生,建筑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我们建议根据政府相关通知及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提交中间报告的次数和时间,在政府相关部门就开复工时间提出相关通知时提交一次,在发生对工程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时也要相应提交,比如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因此次疫情影响已经无法采购等情况。最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应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此次疫情的结束应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并不是说所有病人全部治愈才算此次疫情的结束,我们认为,如果此次疫情对项目的实施不再存在较大影响时,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束。
2、提供必要的证明
由于此次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本次疫情的发生无须提供相关证明。但是,就本次疫情对建筑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失,建筑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3、采取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在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也仍有义务要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在原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人主要来源于主疫区,不能及时派出足够劳务人员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分包企业补足相关劳务人员;在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无法及时供货情况下,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在本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因感染等情况无法及时到岗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建筑企业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些措施,如赶工措施的采取,应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二)建筑企业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间
1、春节假期不能顺延
本次疫情的全面爆发是在春节假期,且武汉封城也是发生在春节假期。而即便不发生此次疫情,春节期间也是中国大陆工程停工的期间。对于春节假期期间,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范围内。故春节假期期间不能作为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春节假期不同于国家所谓的法定春节假期。而是指根据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采取的相应施工方案确定的春节假期。受天气的影响,工程的位置越往北,春季开工时间越晚,有些地方的开工时间甚至会推迟到4、5月份。此外,混凝土浇筑等湿作业的时间受气温影响明显,在不适合作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需要增加费用采取冬施措施。因此,还要结合工程是否采取冬施措施等施工方案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开复工时间。
具体的春节假期的结束时间点,应结合去年年底工地春节放假之前的会议纪要明确的开复工决议、合同约定、建筑企业的施工方案、当地的施工惯例等事项确定。
2、春节假期后的延期期间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春节假期后可以分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这个时间段,建筑企业显然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的。
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的时间段,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示范文本》的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关键是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开复工之后,建筑企业是否仍然受此次疫情的影响,不能按时开复工,或是虽然开复工了,但工程的实施仍然受到影响,而减缓了进度。如建筑企业欲申请此时间段的顺延,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工程的实施仍然受到疫情的影响而无法开复工或顺利实施。作为建筑企业,可以从现场受疫情影响不具备施工条件(如被村民封路)、材料设备无法供应(如混凝土搅拌站受疫情影响未开工)、劳务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或不愿意回工地上班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