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 (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什么意思)

一、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的重点法规有: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是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2015年1月1日实施,2020年3月1日废止),这是规制政府购买服务最重要的、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2013年9月26日起实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2014年11月25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起实施)等部门规范性文件。

因为政府采购服务涉及政府采购,所以它还要受《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调整。

此外,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也是规制政府购买服务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1.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2.准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因为具有国家机关属性,是“准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这里有必要说一说事业单位的分类,根据国办2011年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大类,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可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两类。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或者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常见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领域,如建筑所、路政、运政、渔政等单位。

群团组织是“群众性团体组织”的简称,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总称,通常指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22家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这些群众组织,有的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如习惯上统称为“工青妇”的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有的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如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中国记协、中国红十字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二)承接主体。

1.企业。

2.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3.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经济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社等。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6.具备条件的个人。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已逐步转为企业或者撤销。例如,农场、养殖场等农业养殖(种植)机构,评估鉴定机构,招待所等等。

(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能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能成为承接主体。

原因何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取费用,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例如我们熟知的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社会福利院、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研机构、疾控中心等都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从购买主体看,因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身的职能就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且不能从事市场经营行动,因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从承接主体看,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比照公益一类事业管理管理,其职能也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服务的主体,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它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理由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