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当得利之诉怎么处理 (真实案件我不是药神)

《我不是药神》火了,

连《人民日报》都刊文赞扬:

“很久没有这么经典的中国电影了!”

影片前后,

程勇的形象存在鲜明变化。

第一次到印度时,

制药厂老板为程勇为什么

要当救世主时,

程勇很干脆地答复:

“我不要当什么救世主,

我要赚钱!”

在经历了一系列变故,

“重出江湖”之时,

程勇选择一分钱不挣,

到最后,

甚至是进价2000元,

售价500元,

亏本出售。

在这样的转变之中,

主人公程勇实现了自己的精神升华,

让观众为之折服。

从“赚钱”到“救人”,

这样的转变

除了具有深刻的道德意味,

还包含着重大的法律意义:

关系到"销售"行为的定性,

影响到销售假药罪的成立。

电影中,

由“赚钱”转变为“救人”的程勇,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实中,

从未想过赚钱、帮病友代购的陆勇,

被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决定。

这不赚钱与赚钱之间,

实际上隔着一条罪与非罪的鸿沟。

请看本期案例。

同学聚会,获得“商机”

陈亮是一家航空公司的职员,

经常飞去往印度的航班。

2014年10月,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

两名做医生的同学

给他提供了一个“商机“:

同样效果的抗癌药,

国内要卖到两万元一盒,

而印度只需要两千多元,

相差将近10倍,

如果陈亮能利用自己在

航空公司工作的便利,

将印度抗癌药物代购回国内转售,

将是一个获利颇丰的好生意。

“这么做法律允许吗?”

陈亮当即对这个“生意”的

合法性提出质疑。

两位医生朋友表示:

这种做法确实存在重*法大**律风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会被追究销售假药罪。

但是,

这种药本身具有疗效、

而且价格低廉,

只在患者中间推广,

事情很难被捅出去的。

聚会结束之时,

医生朋友建议陈亮

再好好考虑一下,

如果陈亮想通了,

就联系他们,

他们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医生的渠道

与陈亮合伙分销。

印度购药,国内销售

对于医生朋友的这个提议,

陈亮琢磨了很久,

一方面,

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得不让他慎重考虑;

另一方面,

这确实是个一本万利的好生意。

“富贵险中求,管不了那么多了”,

最终,

暴富的欲望战胜了对法律的敬畏,

陈亮决定铤而走险。

说干就干,

陈亮随即联系那两个医生朋友

共同谋划,

经过一番商定之后,

他们作出分工:

陈亮负责从印度购进抗癌药物,

再邮寄给两名医生;

两名医生负责向癌症患者推销药物,

从中获取提成。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

在不到1年的期间内,

陈亮伙同两名医生销售

抗癌药物累计100余盒,

销售金额达326700余元。

陈亮的生意越做越大,

犯罪线索和证据也逐渐

被公安机关掌握。

2015年7月1日,

陈亮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公安局抓获。

一审认定,非法经营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对陈亮提起公诉。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陈亮违反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

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

印度产抗癌药,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认定,销售假药

一审判决后,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不当,

应当以销售假药罪在

三至十年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陈亮提出上诉,

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

其销售印度抗癌药,

减轻了癌症病人的痛苦,

其主观恶性不深,

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请求从宽处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陈亮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抗癌药,销售金额达三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其犯罪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犯销售假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经营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法条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陈亮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此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鉴于陈亮销售印度抗癌药的行为是与他人商量后共同实施而完成的,其中介入了医生推荐和患者需求的因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根据陈亮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

陈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亮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印度抗癌药,销售金额达三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陈亮的行为和药神原型陆勇最大的区别在于,陆勇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因为其本身不以牟利为目的,而陈亮销售印度抗癌药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因此,陈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人民法院量刑会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中,考虑到陈亮销售印度抗癌药的行为介入患者需求的因素,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因此,二审法院根据陈亮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

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大众对法理、情理冲突的大讨论。电影中,由王砚辉饰演的假药贩子为赚取不当利益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让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对于徐峥饰演的程勇最终判刑,观众却抱以同情和热泪。我国刑法维护国家医疗管理秩序,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司法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更有尊严的生活。请相信,法律有威严,司法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