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写了不少文章跟大家说商标注册种种,那么千等万等等来了“商标注册证”,有什么用呢?
拿到“商标注册证”,就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如果您要用于经营、宣传,那么就要合理使用这枚商标;如果您只是通过商标买卖赚钱,那您也要小心被“撤三”。
自己使用且保留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满三年,即可对其提出申请。
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率,减少注册商标的空置浪费。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商标虽注册成功,但却一直不使用,而且已满三年,那么就可以对乙方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
甲方提出申请后,乙方须在收到商标局的“撤三”受理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否则乙方的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因此,注册了商标,就要好好使用,使用商标要留心保存“有效使用证据”。
在保存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日常对商标的使用要规范,尽量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标样一致。你别今天换个字体,明天变个颜色的,每次使用感觉都不一样…
第二,对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因为复印件、扫描档,很容易进行后期ps,因此原件的说服力最强。
第三,商标使用证据之间需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使用时间、商标标识、使用商品。
一些人拿着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或是菜单、价目表,很难被商标局采纳。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证据很难体现您这个商标使用了多长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发票、维修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等文件类资料,是比较好的使用证据,也比较容易保存。
此外,在对品牌进行广告宣传时,像是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广告牌、展览会或博览会等,都应该及时保留相关的网页链接、视频、杂志、照片,同时尽量签订广告协议,并开具发票。
第四,商标的使用其实不仅仅局限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而已,被许可人的使用也可以视为对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注册了商标但暂时用不着的,可以考虑许可他人使用,即实现了商标的价值,又免于“撤三”的风险。
禁止别人未经允许使用
如果未经允许,别人非法使用了你的商标,那就是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一般来说,常见的侵权行为有这几种:
(1)假冒
这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山寨”,康师傅与康帅傅、大白兔与大白免、雪碧与雷碧…
销售冠以“假冒商标”的产品,就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仿冒
那些出自莆田工厂的耐克鞋、标榜海外代购的香奈儿包包、以及微商口中的限量版YSL口红…
这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不仅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更是工商局打假的重中之重。
(3)工厂余单
这一类侵权行为比较特殊,比如你的品牌给工厂下了1000的订单,工厂生产了1200件,除去一些瑕疵的20件,最终剩下了180件,工厂私下处理这180件衣服(流入市场,低价出售),就是侵犯了品牌的商标专用权。
所以一般来说,品牌方会要求对剩下的180件剪标,这也是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不过一来二去的,就有不少工厂开始仿造品牌产品,然后故意剪标(剪还不剪完的那种),诱导大家购买,这也是侵犯别人商标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