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欠薪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吗 (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与总包谁负责)

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什么责任,农民工欠薪总包单位负什么责任

案情:

2019年9月,中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平LNG综合应急储气调峰中心项目安装工程”分包给通科公司王德论等人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

2020年12月23日,通科公司支付王德论5万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各位农民工,我方和中地公司先行垫付25万元。并约定余款支付方法。

王德论等人未如期拿到劳务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通科公司、中地公司支付劳务费108.52万元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通科公司支付王德论等10人剩余劳务费10352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王德论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科公司不服,认为:王德论借用通科公司的资质承揽涉案工程,是实际施工人,应直接向总包单位中地公司或者建设单位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平液化分公司主张权利。

王德论辩称,劳务费是中地公司给通科公司,通科公司再转给王德论,王德论再发给其他工人。王德论作为干活的带头人,与其他工人身份是一样的,都是从通科公司获得劳务报酬,不是实际施工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地公司辩称,中地公司将施工款支付给通科公司,而与王德论没有合同关系;承诺书未加盖中地公司印章,对中地公司无效。王德论等人向通科公司提供劳务,通科公司应向王德论等人支付劳务费,原判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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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通科公司与中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王德论等人与通科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通科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通科公司认为王德论为实际施工人、王德论借用其资质签订合同的理由证据不足。王德论等人属于农民工,通科公司未支付其劳务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中地公司负有向王德论等人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的义务。通科公司关于应由中地公司先行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成立,法院采纳。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通科公司支付王德论10人剩余劳务费1035200元并支付利息的判决;判决中地公司在10852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中地公司承担责任后,通科公司的相应义务予以免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8元,由通科公司、中地公司各承担7059元。

【2022年6月6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9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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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中地公司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通科公司是分包单位。通科公司想把农民工工资的事儿推给中地公司,中地公司想把问题推给通科公司,都不愿清偿农民工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1款的规定,通科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其企图以王德论是借用通科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来推脱责任是不成立的,因为该《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因此,通科公司仍有清偿的责任。

而根据第30条第3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中地公司企图以与王德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推脱责任是不成立的,中地公司有先行清偿欠薪的法律责任。

通科公司对农民工欠薪的负有直接责任,不能因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就否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中地公司也不能因为分包单位的直接责任就否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第30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是: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所以,都别想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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