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姆福州 (福州老依姆)

N海都全媒体记者 刘文辉

日前,福州市民郑先生向“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此前他母亲在位于晋安区的中国移动招贤路营业厅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第二天带着已激活的手机去店里要求退货被拒。在郑先生的坚持下,双方协商后,商家答应退货退款。

至此,郑先生才知道,“网购和实体店是不一样的,网购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一定要有质量问题才可以退”。

随着网购的日益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已深入人心。那么,这样的“后悔权”究竟能不能适用于实体店消费呢?专家表示,如果实体店未事先承诺,无质量问题可以不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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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手机被激活,就留下了使用痕迹

郑先生说:“6月12日早上,我妈妈花了1000多元在实体店里买了一部5G手机。因为家里已有很多手机,我们都说这挺浪费的,她自己后来也后悔,就打电话给店家要求退货,但店家说手机退不了。”

对此,手机店的店员刘女士告诉记者,郑先生的母亲两次前往店里看手机,第二次才决定购买。她说不想用老人机,想要一部1000多元的智能机,用来听听音乐。他们给她推荐了一款1599元的手机,她看中意就买下了。

店员考虑到老人年过八旬,也向她再三确认是不是真的要买手机,得到老人家肯定的答复后,在原价1599元的基础上,还优惠了100元,才把手机卖给老人。

“第二天他们找到店里来,说要退货。拿来检查后,我们发现手机已经激活,就告诉他们退不了了。因为手机不比衣服,一旦被激活,就留下了使用者的痕迹,所以是不能退换货的,除非通过检测机构鉴定,证明该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刘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昨日中午,郑先生到店与店员协商,店员见郑先生态度坚决,后来也同意退款了。刘女士说:“智能手机激活后,就不能作为新机来卖了,但我们不想让老人家太为难,只好答应退货,把购机款退还他们。”

消委会:无质量问题,实体店可以不退货

据专业人士介绍,所谓智能手机已激活,即该手机已使用账号登录过,系统和后台数据进行了相应绑定,以后输入序列号查询,也会显示已激活。一部新手机对应唯一的激活码,通过激活码可以判断手机是否为正版新机,激活码一旦被使用,该手机就无法作为新机再行出售。而且有些手机的保修时间,是从激活这一天开始算起的。

福州市消委会秘书长吴波表示,网上购物之所以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因为在网络购物,消费者见不到实际的东西,只有一些相关的信息,而且由于双方异地交易,消费者就有了七天回旋的余地,看看后续对商品是否满意,若不满意,就可以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货。

但是,实体店不存在以上情况。因为消费者当面看货也验了货,这种情况下,除非一些商店事先有过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才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去退换货。如果没有这种承诺,后期没有质量问题的话,也是不能退的。

吴波提醒:“尤其是像手机这种东西,如果消费者买回去开机、激活了,就会影响到商家后续的正常交易,那么商家选择不退货也是正常的。如果买回去没有拆封也坚持要退,就要和商家进行具体的沟通协商。”

□法条点睛:激活的手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的康国俊律师表示,网络购物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网络购物,手机作为特殊商品,激活后也是不受七日无理由退货保护的。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线下购物不同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也就是说,由于消费者对购买商品进行挑选、辨认后作出购买决定,线下消费并没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强制性规定,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仍能主张退货。线下消费如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因消费者原因需要退货的,需与经营者协商处理。最后,康国俊律师提醒消费者,为避免麻烦,请理性消费。

编辑: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