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女人来说,包能解百忧。无奈专柜太贵,似乎只有有海外代购,才能让大家既能背上心头所好,又能缓解囊中羞涩的困扰。不过,海外代购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缺乏交易凭证,很难追究商家责任,消费者到底该怎样规避代购中的风险呢?
重庆的周维是资深爱包一族,每次出国旅游,都会买回一款名牌包。周维的一位朋友向她推荐了代购蒋浩的微信。双方加上好友后,周维担心遇到假的代购,于是没有立马联系蒋浩,只是暗中观察蒋浩的微信朋友圈。蒋浩不时在朋友圈发布在国外旅游和给国内顾客代购各种奢侈品的图片或者视频消息,一点点打消了周维的疑心。
2018年6月,周维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蒋浩又去了德国,便联系蒋浩,让他代购香奈儿、克洛伊和LV三个品牌的包各一个。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购买品牌包的型号、颜色以及价格,随后,周维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给蒋浩共计40700元。一个月后,蒋浩在周维居住的小区向她交付了三个代购的品牌包。
拿到包的周维第一时间背上新买的LV包和朋友聚会,但接下来的事情却让周维尴尬得不行——朋友指出,周维花了买名牌包的钱,收到的是假货!
周维赶紧带着包去专柜进行鉴定,结果都被鉴定为假货。此外,周维还花了4800元从蒋浩手中购买一款名牌鞋,专柜价格7000元,同样被鉴定为假货。气急的周维只好联系蒋浩,要求蒋浩对三个包包退货退款,可蒋浩却不认可。
无奈之下,周维只好将蒋浩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由蒋浩退还全部的货款。法庭上,蒋浩辩称,他赚取的报酬只是办理退税获得的退税金额,自己给周维提供的是代购服务,而不是直接销售商品,双方达成的是委托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蒋浩与周维交易方式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蒋浩作为出卖人,应向周维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实际蒋浩交付的包包不合格,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周维与蒋浩之间的买卖合同,由蒋浩向周维返还40700元货款。
蒋浩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驳回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蒋浩在一、二审中均未举示购买单据、刷卡记录、退税记录等能证明案涉货物为正品包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蒋浩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
【以上人名皆为化名】

释法嘉宾:成都市郫都区司法局副局长张伟(右)、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巧(左)
代购,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的构成要件是:
(1)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达成了合意,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合同。
其实,代购既可能属于买卖合同,也可能属于委托合同,不同的交易模式可能导致代购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不一样。
本案中,蒋浩与周维的微信记录可以确定双方的交易方式为:周维选定货物,由蒋浩就特定货物进行报价,周维支付价款后蒋浩交付货物,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
那什么情况下又会构成委托合同呢?本案中,周维委托蒋浩为她处理事务,双方就蒋浩应收取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为退税金额进行过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代购产品不合格,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蒋浩应对提供的3个假品牌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购出现纠纷,该如何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的规定,此案中,周维与蒋浩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蒋浩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应当对合同标的物即三个品牌包的质量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到案例中,二人在周维的小区交货,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周维的居住地,因此除了蒋浩的住所地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外,周维也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据媒体报道,海外代购多为境外采购,因此不仅商品质量没有保证,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缺乏交易凭证,很难追究商家责任。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尽量选择正规渠道的商家或平台交易,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追责,尽可能减少损失。
“微信代购”往往打着“朋友、熟人帮忙”名义进行,代购人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许多还是业余兼职。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代购者若知假售假,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朋友圈中的买卖行为是依靠社交工具来进行,属于经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人对人买卖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应谨慎选择在朋友圈中购物。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避免冲动型消费。如确需代购,应选择值得信任的卖家,且在取得货物的第一时间进行真伪鉴别。同时,卖家应保留能够证明商品质量、商品真伪的相关证据,而买家则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来避免购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