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罗某某假冒商标)

01、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租用厂房内,购置作案工具,从其他公司购买基础油,并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靳某某等处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雇佣被告人程某某等,私自将基础油调制后灌装为“美孚”等品牌润滑油,销往全国18个省市,销售额人民币884903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罗某某生产假冒润滑油,仍参与经营。

被告人靳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出售假冒涉案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79854元、48525元、61900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罗某某租用的厂房内查扣成品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润滑油共655桶,鉴定价格共计7104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等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津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靳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六、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七、对本案中所扣押的*冒商假品**以及制造*冒商假品**的工具、包材,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罗某某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津刑终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典型意义】

1、非法经营数额由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及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两部分构成。

2、在只有被告人辩解但未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始销售单应当作为认定已销售侵权产品价值的基本证据。但原始销售单总额能否直接认定为侵权产品销售价值,需充分考虑真假混卖、客户退货以及单据存疑、重复等客观情形,在依法扣减后予以认定。

3、对被扣押且无标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应尽力查明相同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并优先以该价格计算,不能查明的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