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在2013年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部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多么霸气,多么硬核,但这恐怕只存在于广大消费者美好的幻想中,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国家确实保护消费者,国家也在2013年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退换货等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法律真没说,全部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网购商品退货的原文是这样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WHY?是法律不爱人民了吗?当然不是。立法既要保护消费者又要保证社会公平,消费者在网购时,看不到实物,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有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不存在消费者“盲选”的情况,也不能进行二次销售,所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你安装了就是安装了,看过了就是看过了,再给退回去,是占人便宜呦。还有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比如已经使用的内衣裤、已经开封的口红等,如果在购买时,经营者已经说明不能退货,那么此类商品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问:如果是现场购买的商品,是否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答:不是。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所以当现场购买的商品需要退换,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不适用无理由退换,如果消费者非要退换又没啥理由,那就只能和经营者好好商量;
2如果商品有质量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没有其他约定,那就遵从法条,七日内退货;
3如果超过了七日,商品质量问题达到退货条件的,经营者仍然要履行退货义务,没有达到退货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更换或者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