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 经营 中,经常发生企业委托个人提供劳务 和 服务的情况。 如果不符合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 。 则应被认定为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有很多做法都不正确,属于不经意间给自己挖下大坑,将 企业 置于涉税风险中。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 给个人服务费或者劳务费 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
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相关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错误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纳税申报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 个人服务费或者劳务费 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 ,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这种做法正确么?
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一般 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而不索要正规发票,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以上做法会给企业 留下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但是如果服务金额低于500元的,可以由收款方开具收据,收据 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可以视同发票入账。
第三种坑:支付劳务报酬时,凭借个人出具的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直接列支费用。
很多企业在支付给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时,会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开代**相关费用的发票,并据此入账,这种处理方法有没有涉税风险?
存在风险隐患,存在大大的风险隐患!
如果 在税务机关 *开代** 的 发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 未取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需要支付企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扣率20%-40%。
因此,企业取得的个人到税务机关*开代**的劳务报酬发票,如果没有继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属于没有完成规定的义务,为企业挖下了巨大的坑--天坑!
企业在委托个人进行相关的服务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好各种涉税问题,避免掉进不经意间为自己挖好的深坑中!
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