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一般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售额计算的五方面: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三)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五)营改增试点的销售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含消费税等价内税)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特殊的往来款: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③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6种情况
(1)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一般指的是价格折扣,是由于促销而发生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实物折扣
视同销售,赠送折扣的物品也要缴纳增值税
(3)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税前扣除
(4)销售折让
一般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折让,税法承认。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1)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2)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1)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劳务、应税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2)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等因素
5.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包装物计税问题
包装物销售收入 直接计入货物的销售额
包装物租金收入(销售货物时收取的) 计入价外费用(含税)
包装物押金收入(不包括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一年以内且没有逾期的,不计税
逾期或超过1年的,并入销售额(含税)
包装物押金收入(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不看是否逾期或是否超过1年,收取时直接并入销售额(含税)
(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两种情况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额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视为含税收入的主要情况
(1)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2)商业企业零售价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
(5)包装物的押金
(五)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差额计税为主
1.*款贷**服务的销售额(全额计税)
*款贷**服务,以提供*款贷**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全额计税)
(1)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2)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清算机构指银联,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为发卡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为收单机构。
发卡行服务费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网络服务费 清算机构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分别收取
3.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差额计税)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
(1)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差额计税)
(1)税率

(2)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息、一税、不扣本金)
融资性售后回租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本金及二息)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差额计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客运场站服务(差额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差额计税)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018年新增)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地征**和*迁拆**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计税。
11.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2-18项:涉及跨县(市)提供建筑、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第十节重复,在第十节讲解。
1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
2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2.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3.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8年新增)
24.劳务派遣服务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 一般计税方法(全额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 简易计税方法(全额3%)
也可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计算缴纳增值税。
26.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收入税收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6%),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