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隐藏的六大税务风险点 (税务风险案例分析)

近期,杭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被经销商实名举报*税偷***税漏**。据悉,该公司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经销商货款,从而避免产生交易信息,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近年来,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应用,税务监管更加精准化、智慧化,私户收付款引发税务风险的形势愈发严峻。本文通过检索列示企业因私户收付款引发税务风险的案例,为读者解读企业私户收付款的五个税务风险,并对三个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多家企业因私户收款*税偷**被查

(一)杭州某科技公司私户收款被举报

杭州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避税,在收取经销商货款时,利用员工个人的银行卡走账,涉嫌*税偷***税漏**。

具体来看,该公司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避税。一种是让经销商把银行卡放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经销商告诉财务人员银行卡的密码。之后,经销商每次支付货款,就把货款存入银行卡。由于知道银行卡的密码,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就可以对里面的钱自由支配,而不产生对公的交易资金流水。

另外,还公司还有另一种避税的方法,那就是利用员工私人账户转账。据了解, 该公司要求经销商把货款转账到公司员工的个人银行卡上,避免走对公账户,以免产生交易信息,最终实现少缴税费的目的。

(二)天津某企业连续三年私户收款被查补税1200多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3〕15号

天津易旺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587079659)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 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共少列收入82108403.64元,少缴增值税10917181.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202.70元、企业所得税271464.1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书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 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952848.5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291,195.6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三)厦门某企业私户收款10年内记录被查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个人银行卡来隐匿收入的企业。

事情大致经过:

1、2020年5月,厦门市税务局收到实名举报信件,税局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长亏不倒,不符合常理。

2、税局约谈举报人,举报人提供3大箱资料:包括该公司近10年间的仓库出仓单存根联143本、仓库账簿7本、对账单3本,订购单(合同)1本、收款收据以及仓库出仓单财务联101本等材料。并称该公司设有内外两套账,内账记录虽不规范,但相关的货物出仓、收款等凭证都有留存。

3、税务局调取公司10年账簿,并依法调取法人、出纳等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税务局经与第三方技术部门合作,利用数据处理软件,对凭证资料信息与银行账户流水数据实施了相似性比对和批量处理。经过分析和对比,大部分相关账户的流水信息中都找到了对应的收款“印迹”。

经核查, 该公司10年间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共计隐瞒销售收入5290.07万元。最终,该公司被要求补缴税费1198.27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905.32万元。

二、私户收付款易发生的五个税务风险

(一)偷*税逃**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通过私户收款、现金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纳税,涉嫌偷*税逃**的,应补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同时面临被追缴滞纳金和加收罚款的责任。如果偷*税逃**款数额较大,并且达到一定的比例(根据最新刑事立案标准,数额较大是指十万元以上,一定比例是指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如果五年内曾因*税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还会构成*税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企业通过私户收款还可能引发员工个人的*税偷**风险。这是因为在实务中,私户收取的货款有时被企业直接用作向个人支付工资或奖金,此时私户收款既导致企业少缴税款,又会使员工个人少缴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苏州天禄通过个人卡代收销售款项发放工资

2020年11月20日晚间,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使用个人卡代收废料销售款项情况,金额分别为236.74 万元、849.44 万元、824.94万元。

针对2017-2019 年度通过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的情形,公司已主动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其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241.85 万元、企业所得税47.94 万元 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1.97 万元。

(二)未扣缴个税的风险

承接上述案例,企业通过私户收取货款,而后向员工发放工资,企业涉及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员工涉及偷逃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还构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面临税务处罚。

案例:杭州一家教育公司不履行个税扣缴义务被处罚

据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显示,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被处罚。

2018年1月-2020年9月, 该单位通过张某个人招商银行卡发放员工基本工资、提成、年终奖、大学生兼职工资等,共计348021313.66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715453.15元,处以50%的罚款,计金额4357726.58元。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60%罚款计2254163.38元。累计处罚共计 661.19万元。

(三)虚开发票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讲,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相对方应当一致,即销售方、*票开**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三流不一致,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此,无论是销售方通过私户收款,还是购买方通过私户付款,都将使得开具/取得的发票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面临被定性虚开的风险。

另外,在公户收付款后,如果款项流转过程中出现了私户收款的情况,同样会引发虚开风险。如A公司向B公司付款后,B公司将款项向B公司员工或其他管理个人支付,此时会引发虚开发票的怀疑。这是因为,实践中虚开发票必然要制造“资金回流”,而资金回流往往需要借助私户完成,通常会形成“A公司公户—B公司公户—(B公司私户)—A公司私户—A公司公户”的资金闭环。由此,如果出现公司公户与员工私户的大额资金往来,往往会引起税局的关注,以涉嫌虚开发票进行调查。

(四)成本增加的风险

收款方通过私户收款,意味着付款方向私户付款。付款方之所以这样做,通常是为了配合收款方隐匿收入*税逃**,此时收款方不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税法的规定,发票是抵扣增值税的必要凭证,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如果付款方无法从收款方处取得发票,意味着付款方承担的进项增值税无法抵扣,付出的成本费用也无法扣除,所承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负上升,经营成本增加。而如果收款方为付款方从他处寻找富余票,开具给收款方,收款方将因此面临更大的风险,即使当下实现了增值税抵扣和成本费用的扣除,嗣后也会因发票被定性虚开而要求转出税额,并受到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处罚。

(五)多缴纳个税的风险

实务中,有的公司会将部分公户资金转移至股东个人私户中,其目的是为了在采购货物时能够快捷完成资金结算,规避银行对公户转账时间及限额的限制。但是,这一操作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如果股东从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但未在纳税年度内未将资金归还至公司账户,将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私户收付款税务风险的防控方法

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如果能够最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规避税务风险:

(一)私户收取的款项及时转入对公账户;

(二)保存收款记录等记载付款信息的凭证;

(三)公司款项与个人款项分开,避免资金混同;

(四)向个人账户付款谨慎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五)出借给股东的款项按时收回;

(六)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金额、流向与企业经营规模、范围明显不符;

3、私户收取、支付金额过大;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5、长期闲置的账户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7、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用途与正常资金收付明显不符;

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9、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0、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四、引申问题探讨

一)是不是所有的私户收付款都面临税务风险?

私户收付款普遍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并不是所有的私户收付款都面临税务风险。在符合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许多私户收款情况是合规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员工工资发放。规模小一些的公司,可以使用对公账户,在工资发放日,由财务逐笔将工资转发到员工个人账户上;规模大一些的公司,可采取银行代发形式,由银行在固定日期将工资按照员工清单转发至员工个人账户。

二是差旅费预支或报销。员工在提前预支差旅费,或是后续报销差旅费时,可以通过“公对私”的形式将费用转发至员工账户。在此期间,员工需注意留存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三是股东利润分配。比如某公司将账户上的50万元转让给股东个人,这50万元是已经缴完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四是支付劳务报酬。现在我国灵活用工的形式愈发火热,许多企业采取了“劳务报酬”的形式给员工支付工资。比如某企业给个人发放20万元劳务报酬时,便可以通过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这20万元是缴完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五是向自然人采购。企业是可以向个人采购货物等物资的,当企业向个人采购时,具体的款项可以转账给个人的私人账户。但这种模式下,需要个人去税务局*开代**发票,这样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才可以把采购款的成本在税前扣除,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是归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赔偿金等。

(二)私户收款构成*税逃**罪,哪些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税逃**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实务案例,在自然人层面,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会计通常不受波及;财务受老板指挥而没有合谋的,可能免受责任追究。

案例1:老板指使财务私户收款*税逃**被判刑((2018)鄂0191刑初65号)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祥耀担任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2017年11月6日,黄祥耀被抓获。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武汉经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黄祥耀构成*税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法定代表人与财务合谋私户收款*税逃**,二人均被判刑((2018)粤0404刑初334号)

珠海市欣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装修类工程项目,由陈某主要负责经营,张某林任法定代表人并参与经营管理,曾某伶任财务负责人。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 ,经陈某提议,张某林、曾某伶同意,利用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该公司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经查,该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税偷**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税偷**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均构成*税逃**罪,分别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该案例中,陈某也应作为*税逃**罪主体,可能陈某和公司已另案判决)

(三)公户转私户是否能够判定“资金回流”认定虚开?

公户转私户与“资金回流”、“资金回流”与虚开之间均不存在等同关系。

首先,据以认定虚开的“资金回流”应是一个闭环,如前文所述,首先应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存在“A公司公户—B公司公户—(B公司私户)—A公司私户—A公司公户”的资金流向,如果所谓“A公司私户”不是A公司使用,则不能认定资金回流;如果仅查明“A公司公户—B公司公户—(B公司私户)—A公司私户”,则并未形成资金闭环,因为A公司私户先前可能代B公司向上游企业支付了款项,B公司向A公司私户付款只是在归还垫付款,而非回流资金。

其次,“资金回流”不等同于虚开。“资金回流”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能代表资金性质。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并非只有虚开发票一种,如果主体之间发生资金拆借,同样会产生“资金回流”。认定虚开发票的关键在于票货不符,查明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才是认定虚开发票的核心和基础。只有查明双方确无真实货物交易,“资金回流”才能作为定性虚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