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新买爱车无售后,向汽贸公司索赔遭拒:系员工个人行为

现在轿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各类汽销公司也是遍地开花,不过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合同、发票一定要仔细查看,并留存其他相关购买凭证,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是非常困难的。

新买爱车无售后

家住贵州铜仁的毛国顺是个年富力强的精神小伙,和很多同龄人一样,经过多年打拼,手头还是有点积蓄的。在稍微安定之后,毛国顺在当地找到了一名女朋友,经过花前月下海誓山盟,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贵州一男子新买爱车无售后,向汽贸公司索赔遭拒:系员工个人行为

现在的年轻人,谈起婚姻必然会涉及到车子和房子,就算不问你要彩礼,没有这两样结婚恐怕是一种奢望。说到车子的购买问题,毛国顺的女朋友高莉的姐夫陈强正好在石阡县某汽贸公司上班,经过联系,毛国顺于2021年12月30日将买车一事就全权委托陈强办理。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不过毕竟是未来的亲戚,既然委托无非就是想要车价便宜点,质量好一点,售后速度快点,说穿了还是有点熟人好办事好占便宜的心理。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后期出现问题毛国顺维权相当困难,花去了大量的精力。

2022年1月4日,在家苦苦等待毛国顺收到陈强的来信,让他到石阡县某汽贸公司见面,约定车价为12.99万元,优惠6000元,实际成交价为12.39万元。办理了*款贷**90000元,在与陈强签订了《订车合同》之后,毛国顺支付了首付款3.89万元,将车取走。

完成了有车的心愿,毛国顺喜不自胜,先是带着高莉游山玩水逛了个遍,然后亲戚朋友炫了一圈,真可谓事随人愿,还即将抱得美人归。那段时间,毛国顺看什么都是美好的,吃什么都是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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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好景不长,一个月后,毛国顺发现车辆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于是按照合同约定,将车开到铜仁4S店进行保养。可是当4S店查询该车购买记录时,却让毛国顺傻了眼,这辆车竟然并没有在该品牌车辆的销售大数据之内。

4S店告知毛国顺,其所购买车辆虽然同属于本品牌,但并不是从本车行公司购买,因为没有查询到任何购买记录,所以导致该车辆无任何售后保障,也不可能提供售后服务。

买汽车就是买的售后,这是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更何况这辆车没有购买记录,那今后发生其他纠纷时自己岂不是求告无门。越想越怕的毛国顺连夜赶回石阡县并找到汽贸公司,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公司记录中也没有查到销售记录。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终汽贸公司负责人要求报警处理,警方达到现场后,发现毛国顺虽然持有汽车买卖合同,落款也确实系该汽贸公司印章,但并没有该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毛国顺出具的购车发票,并非该汽贸公司发票,而是另外一家汽销公司所有。

抽丝剥茧现端倪

这些细节,让这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那么,这辆车究竟是从哪里来,这份销售合同又是何人所为,毛国顺究竟该怎样维权,谁该为这起纠纷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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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和双方陈述,事情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事件确实系该汽贸公司员工陈强个人所为,在2021年12月30日当天,陈强得知毛国顺的购车意向后,发现与毛国顺购车意向的车本店没有,于是便与自己的下级员工张扬商议在贵州一家汽销公司购车,转手给毛国顺的计划。

第二天,张扬与贵州某汽销公司签订了订购合同,当时约定指导价12.99万元,优惠5300元,定金3000元,尾款12.36万元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后来陈强上传了毛国顺的身份证、驾驶证。

后来毛国顺将3000元定金转给了陈强,双方约定了2022年1月4日提车。从整个流程和车辆价格来看,陈强在其中并未赚取差价,属于给熟人帮忙系列,但是在这种交易过程中,陈强为了方便,使用了自己所在的汽贸公司的《订车合同》,并私自盖上了公司公章。

而且在2022年1月8日,陈强加盖了公司财物专用章出具了收据给毛国顺,但是该款项并未进入该汽贸公司账户,而且签订合同的地点及提车的地点均不是汽贸公司。

陈强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销售单位为贵州某汽销公司,并为毛国顺办理了车贷。经过辨认,汽贸公司承认“订车合同”系本公司公章,但系公司员工私自盖章,然后利用其他汽销公司汽车买卖给毛国顺的*私走**单,认为应该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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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毛国顺并不这样认为,他觉得既然自己是跟该汽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无法享受售后服务,是因为汽贸公司内部员工隐瞒相关事实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属于汽贸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则应当汽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毛国顺要求汽贸公司赔偿自己损失2万余元。

不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毛国顺在1月4日与汽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陈强这种私自卖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上述两个法律关系成立,则汽贸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毛国顺带来的损失赔偿义务,反之则不用。

从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及调查结果来看,虽然毛国顺与汽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公章确系公司印章,但并非该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而且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且后期该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予追认该盖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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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毛国顺提供的购车发票来看,该发片并非汽贸公司发票,而是贵州某汽销公司发票,虽然该发票上加盖了汽贸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陈强向毛国顺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但该收据上会计、记账、出纳、经手人、核准上均无人签字或盖章。

最为重要的是,该笔款项并未进入汽贸公司账户,经查发现,毛国顺与汽贸公司签订的《订车合同》是一式两份,但综合两份合同印证,一份合同盖章在买方上,另一份则将印章盖在买方和卖方上,明显不符合盖章的习惯和格式。

而且事实还表明,合同上的印章系陈强私自加盖,然后私自将从贵州某汽销公司买来的车卖给了毛国顺,属于业内“*私走**单”,合同上约定的地点及提车的地点都不是在石阡县某汽贸公司,由此充分证明陈强的盖章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毛国顺与石阡县某汽贸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关系的证据不足,买卖关系无效。而从诸多证据可以证明,毛国顺与贵州某汽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成立的,也是有效的,毛国顺可以另行向贵州某汽销公司主张权利。2022年6月底,当地法院依法驳回了毛国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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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和房子都是大宗商品,而且汽车还牵扯到售后服务,汽车保险等诸多隐含意外事故发生的保障服务,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不要贪便宜,否则,最终麻烦的还是自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