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枪支管控十分严格,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也依法严格打击惩处涉枪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渠道认识被告人余某,随后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在余某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赵某、孙某以微信联系进行交易,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寄递出售。2019年5月,山东省曹县某快递公司在检验快递包裹时,发现该包裹系由长沙市寄出,内有仿真枪。2019年5月24日,公安人员在石家庄某县城将赵某、孙某当场抓获,在孙某指认下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1支。后赵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位于同村的门面房内查获仿真手枪200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石家庄某货运处查获余某从云南大理发给赵某的56箱共430余支仿真手枪。
公安机关从查获的700余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仿真手枪20支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2019年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孙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第一点、本案中,办案机关通过调取被告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枪支流向、快递物流以及相关证据,综合来看,有充足证据能够证实余某在主观上对自己实行的买卖枪支且行为属于违法完全知情,余某知道该行为违法,却实行,完全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点、综合本案证据,以及鉴定机关对涉案枪支的鉴定,检察机关已经在综合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行为人的从宽情节,对其进行量刑,并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