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份,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向不特定人发布出售中药材及朝鲜安宫丸等虚假信息。3月2日,严某某通过微信骗取陈某(被害人)3350元;次日通过微信骗取赵某(被害人)29195元,所骗钱款被其挥霍。2020年6月10日,办案机关在海南省某某小区110号3楼将严某某抓获。

经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并利用骗取的装货视频和快递单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该行为不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严某某的行为不属电信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赵某、陈某陈述证实,二人均与严某某互不相识,皆因严某某曾在微信群发布出售中药材及朝鲜安宫丸的消息后,欲购买产品添加其为好友,且严某某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中药材及朝鲜安宫丸信息的内容供认不讳。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向不特定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实施撒网式诈骗,符合电信诈骗的行为要件。故此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严某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前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严某某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严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性质虽属电信网络诈骗,但本案侵害人员少、涉案金额小,且事后积极返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诈骗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的电信诈骗案件较轻,量刑时应区别对待,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谨防“朝鲜安宫丸”类电信诈骗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全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严某某正值青春年华,本应克服困难,自食其力,寻找合法渠道正当经营,为助力复工复产创造价值,体现人生担当,但其却想不劳而获,逾越法律底线,望其今后能够真诚悔过,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