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7日22时许,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与柳州市柳江区*草烟**专卖局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宜柳高速公路洛满东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引起了*草烟**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的警觉。公安民警随后拦截该货车,并叫司机停车接受检查,好家伙,当司机打开货车后门,各种品牌的香烟把货车堆得满满当当,公安民警当场清点,车厢内有玉溪、红双喜、芙蓉王、中南海、阿里山、梅花王、中华等各类香烟共计8065条。经讯问后获知,原来何某某和陆某某是专门跑运输的货车司机,二人此次运输的香烟系受一个外号为“八舅”的男子的委托运输该批香烟至广东,此次运输香烟系二人第三次作案,每次从柳州市柳江区运输香烟至广东将获取1000元的报酬,因为运输香烟报酬比运输其他的普通货物报酬更高一些,为了获得1000元报酬明知运输的是香烟仍铤而走险。经核实,二人都无法提供该批次香烟的合法运输手续及《*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该批次香烟检验核实后发现,这些香烟全部为真品且为*私走**卷烟,价值为825775.35元。

2017年8月8日,柳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当公诉人将起诉书当庭宣读完毕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陆某某不认罪,一口咬定自己事前对车上运输的是香烟不知情,不认可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面对被告人陆某某当庭翻供,公诉人针对犯罪事实逐一列举证据,当一份份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后,被告陆某某低下了头,最后辩论终结前,被告人陆某某突然峰回路转主动向法庭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表示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均系实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对*草烟**的经营管理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卷烟仍为他人运输卷烟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柳江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均为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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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观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款贷**、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草烟**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草烟**专用机械等*草烟**专 卖品,应当持有*草烟**专卖品准运证。
无*草烟**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草烟**专卖品。
来源: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