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总与美好的事物相关
在春天这个繁华似锦
诗情画意 的季节里
迎来了女神们专属的节日

你心目中的女神是什么样子?
是“照花前后镜,花面交相映”
还是“蜀锦征袍自裁成 ,
桃花马上请长缨”?

这些我可能不太知道,但我知道司法大数据下的她们!

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女性当事人司法数据解读暨媒体见面会,通过解读司法大数据,推出关于女性的典型案例,讲述在司法海量数据里的“女神”们!

中新社、浙江电视台、浙江法制报、青年时报、浙江之声、浙江交通之声、杭州电视台、杭州网等中央省市媒体应邀出席并现场报道。
上午10点,媒体见面会正式举行,官家辉副院长主持会议并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女性当事人司法数据进行解读: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试点以来,截至2019年2月28日共受理涉网案件16670件,其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6157件,占总数的36.9%。综合数据分析,女性当事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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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纠纷类型看,网络购物与网络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占比较高,是主要风险预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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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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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含女性当事人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36.6%;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占31.4%;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占14.8%。网购类案件占比高,更加说明女性是“买买买”的主力大军。
在女性购买的商品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多是体积小、单价高、使用频繁的美妆产品、珠宝首饰等,据统计,涉美妆产品案件占30.3%、涉珠宝饰品案件占18.2%、涉母婴玩具案件占14.1%、涉箱包案件占8.4%、涉服饰案件占7.9%。

根据庭审观察,发现女性更容易进行情绪性消费:如发了工资就想购物,买点东西犒劳自己;心情不好或者碰到不愉快的事情的时候就会通过购物缓解压力等。冲动买单也加剧了购物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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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海外代购”需明确法律关系 |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周某某经营淘宝店铺下单购买进口食品1件,支付价款780元。产品销售网页显示该产品系“海外代购”,并无中文标签。当日,被告周某某从浙江省奉化市向原告发货。2017年9月26日,双方交易成功。后原张某以被告周某某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该产品系海外代购产品,其与原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不承担销售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将案涉产品展示在其淘宝店铺内,原告下单购买该产品,次日被告即从国内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发货,应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应当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约束。综合其他案情,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80元。
法官说法
如今,很多女性都热衷“海外代购”。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宣称系“海外代购”,其与买家是否成立委托购买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进行委托购买事项合意、下单前商品归属及交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双方没有就委托海外代购的主要事项达成明确的合意,或者购买前商品已为卖家所有,或者商品是“关内直邮”,一般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商家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予以支持。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虽然在涉女性当事人案件中占比不高,但值得一提的是,我院挂牌成立当天审理的第一案就是女性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诉某公司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截至今日该作家在我院累计起诉案件49起,充分获得赔偿。
这也从个案角度反映出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创新保护创新”司法保护机制成效日益明显。此外,面对盗版侵权等也需谋求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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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信息网络传播需精准维权 |
基本案情
原告商某系某畅销书的作者。2016年底,商某经公证取证,“网易云阅读”网站及客户端以1.2元/本的价格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商某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网易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有《推广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某公司阅读业务进行合作。“网易云阅读”网站与客户端提供被控侵权作品时均显示有“内容来源为某公司阅读业务”,支付页面显示“此内容来源于某公司阅读业务,仅支持某公司规定支付,不支持阅点支付。”网易公司当庭演示,对其网站上另一标有“内容来源为某公司阅读业务”字样的作品进行在线阅读,后台信息显示跳转至某公司阅读业务网络地址。综合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并非存储于网易公司服务器。
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对作品的信息网络提供行为,是以作品的储存为前提,足以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本案中网易公司仅提供了被控侵权作品的深度链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商某的直接侵权指控不能成立,遂驳回原告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女性网络作家日趋活越,但也面临层出不穷的盗版侵权问题。当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转载牟利时,切勿急于维权而忽视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本案中提及的“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并不提供信息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在取证时可根据相关规则先明确被告和侵权行为,并用好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实现“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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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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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占46.1%;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占29.5%;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12.6%。根据大数据显示,30岁以下的女性被告在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占比较高,他们同时也是“网贷”活跃群体,多为在校大学生或者职场新人,收入水平不高但又有一定的物质消费需求,因此更倾向于网络信贷方式来解决收入和消费之间的差距。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女性风险意识相对不足,网络信贷管理意识有待加强,往往因为逾期还款被提起诉讼,庭审中则提出“忘了最后还款日”、“没算清楚最低还款额”等答辩意见。数据还反映出,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最能贷”的女性当事人,经法院判决,85后肖女士共需支付*款贷**本息约140万元。
2
从地域特征看,女性原被告集中在互联网经济发达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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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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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是浙江1085件、江苏455件、广东166件、北京129件;被告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是浙江476件、广东424件、江苏136件、山东111件。浙江、江苏、广东和北京四地均为经济地区发达、电商经济活跃、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高的省份,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四个地方。正因为如此,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浙江,且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央决定在北京和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回应群众需求,扩大辐射面,持续推进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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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女性是诉讼“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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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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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原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占77.2%,年龄最小的原告只有24岁,她通过某公司购买代运营服务,因该公司服务质量差,服务内容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经营损失,故到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年龄最大的原告已经 68 岁,是某系列产品责任纠纷的原告,在我院累计提交了31个案件。
同时,作为一家24小时不打烊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交诉讼申请。据数据显示,40%的女性选择在晚上6点到10点提起诉讼;6.6% 的女性选择在凌晨到早上6点起诉。在这些时段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多为年轻女性。

女性被告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79.5%,年龄最小的被告是19岁网店店主闫女士,因买家付定金后迟迟不发货先后被8名买家起诉到我院,涉案金额2万余元。年龄最大的被告是70岁的陈女士,因卖家退款后自己没有退货被卖家起诉到我院。
从上述数据显示,互联网案件中涉诉女性年龄分布跨度大,但相对集中在30岁以下,年轻化趋势明显,这说明90后为代表的年轻女性正在成为互联网生活圈的主要活动群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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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勇于维权呵护创业成果 |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系专业从事美术创作的设计师,毕业于某大学染织艺术系。2018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花型设计开发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创作并交付花形图案,被告为原告支付设计费及提成,并约定作品验收后版权才归被告所有。原告设计交付案涉10幅花型作品后,被告未予验收亦拒不支付设计费,但被告制作相应图案的丝巾后在淘宝网、微信商城中销售。原告多次催要设计费、要求停止使用案涉花型作品均未果,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有调解意向,法官组织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已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调解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大学毕业后选择创业,希望干出一番事业,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本案中,原告胡某作为外省来杭创业的90后女大学生,在自己花费大量心血创作交付作品后,对方却在多次催要后仍不付设计费且擅自使用版权尚属原告的作品,原告曾倍感艰难甚至多次哭泣。值得赞赏的是,面对这样的情况,原告聘请了律师,勇敢地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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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的额看,80%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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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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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中,女性的消费潜能被更多地释放,生活需求日趋多元化、零售化,反映到诉讼中,如前所述,网络购物类案件占比较高,从涉案标的额看则显示为数额较小,80%以上的案件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
此外,也出现了象征性维权诉讼。截至目前,涉女性当事人标的额最小案件是杨女士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原告因不满持续收到邮箱中心的广告邮件且无法退订,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泄露其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商业广告,并索赔1元。本案标的额虽然只有1元,却具有典型意义。互联网的普及在传递信息、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现象也大量存在,对人格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环境下,自然人享有网络生活安宁不受打扰、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泄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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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向“网络*力暴**”说不 |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0日,杨某在某网络论坛撰写、发表内容为“某男子被赵某骗婚含悲早逝”文章,文章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具有使用*谤诽**方式贬低、损害赵某名誉的性质。吴某等4人将文章在其他网站进行转载传播。原告赵某认为,杨某以及吴某等4人在网络上发表、转载相关文章或发表相关评论的行为,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诉请杨某以及吴某等4人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谤诽**方式贬低、损害赵某名誉,属于违法侵害赵某名誉权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吴某等4人在对侵权文章进行转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有主观上的过失,依法单独构成对赵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力暴**”、“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妇女更易成为受害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除炮制虚假信息需承担侵权责任之外,散播、扩散谣言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仅关涉私人事宜的网络言论转载,传播者至少应尽到以下注意义务,方可援引“重复传播”的免责抗辩:1.对所传播消息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合理可信性、合法性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2.对消息来源无法确性、无法证实,但确有合理理由需再传播,传播者至少在转载过程中应对其传播消息的不确定性进行特别说明,比如,可以在标题上明确标注内容为谣传,以此坦白自己对事实真实性求证乏力,提请读者注意;3.发现转载的信息可能涉嫌侵害他*权人**利时,应立即进行删除,通过抑制进一步传播范围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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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情况看,女性乐于接受司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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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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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据显示,女性参与视频庭审的比例高于男性,多数女性愿意通过PC端在线参加庭审;在采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中,47.5%的案件有女性当事人的参与;对互联网法院的机制创新,女性当事人也更愿意提供进一步改进的意见与建议。这说明女性对新鲜事物敢于尝试、热于尝试。

同时,互联网法院的种种信息化举措也为女性提供了更多便利,传递了司法温度。有一名哺乳期的妈妈,生活在四川,在成为被告后因需要照顾新生儿,如果无法出庭可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但通过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模式,该女士足不出户即参与诉讼,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庭审结束后,该女士抱着孩子在视频那端对法院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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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案方式看,有女性当事人参与的案件调撤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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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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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共结案14699件,其中含女性当事人的案件5834件,占总数的39.7%,案件调撤率达87.2%。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和解或者调解员或者法官介入案件之后,如果案件的进展达到了女性的心理预期,进而选取适当的方法,耐心地分析,缓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接下来,我院将深入推进涉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提升纠纷化解成效,为妇女同志提供更加多元、高效的司法服务。
既然是见面会
当然有采访环节啦!
嗯,既有女神向各位媒体记者释疑,也有三位男神从他们的视角来解读司法大数据下的女神们!

这次活动通过解读司法大数据,分析女性在互联网场域中的活动轨迹和司法行为特点,从而更好地引导女性合法合规进行互联网行为,从源头上织牢织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网,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方面提供更加强有力互联网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