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未如实告知多少年后必赔 (重疾险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买重疾险后,患急性重症胰腺炎

2019年11月,吴华(化名)为自己的父亲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6万元。2021年1月被吴华的父亲因患急性重症胰腺炎、心脏停博复苏成功、多脏器官衰竭等严重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吴华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诉。

吴华父亲投保前多次住院治疗,属于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辩称:

吴华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吴华在投保时,对所购买的产品、性质、特点及利益的不确定性进行了详细了解及亲笔书写确认,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及免赔条款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吴华的父亲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因胰腺炎多次住院治疗,属于带病投保,吴华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事实,未履行实际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拒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法官判赔!

争议焦点:吴华投保时是否对被保险人的病史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法官认为: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2.4责任免除中,列举了其中七种情形,并进行了加黑,并未包括投保前应如实告知,否则拒赔条款;在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中,虽然有未如实告知拒赔条款,但该条款并没有加黑特别提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提示书中,虽然有吴华的签字,但提示书中没有未如实告知拒赔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中,有吴华及其父亲的签字,但仍未对未如实告知拒赔作出特别说明。综上以上几点,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抗辩已履行说明义务,证据不足,其主张的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吴华的父亲因病死亡,在有效保险期内,符合保险合同2.3条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华保险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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