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给卖场开具的发票,可否作为送货依据?
胡律师认为,在零售商供应商货款纠纷案件中,经过零售商申请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供应商送货的依据。理由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合作是稳定长期,共担风险滚动结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为联营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买卖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法律纠纷,一般会有合同付款,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售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零售商的付款一般针对增值税发票按月支付,可一一对应,可以作为其他间接证据予以作证。

第三,双方交易惯例上不可能出现零售商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抵扣,而实际未收到货物的情况,揣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规避实践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可能存在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买方正常申请认证,而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之后,发生或者并未发生。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而在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诉讼中,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零售商掌握了渠道优势和市场优势地位,和绝大部分供应商合作中都具有较强的话语权供应商的*票开**流程一般都是送货完毕后,根据零售商的*票开**指令,包括金额以及其他要求。有的是通过零售商的网络对账平台完成的指令,开具并且提交。如果没有零售商的指令,零售商的财务也不会收取这些发票,也不会进行抵扣,后期的付款和交易也不会顺利进行。所以零售商付款的前提,是供应商开具正确发票,并且提供给零售商。

总而言之,没有零售商的指令和对账,供应商是没有办法自行*票开**的,即使开具了发票,一般也送不进零售商的财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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