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森林公安局首阳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派出所所长陈关伟:近日,我局接到举报,在鄌郚大集上有人贩卖鹰隼,接到举报后,我局民警立即将贩卖鹰隼的徐某抓获,根据徐某的供述,我局将收购鹰隼的葛某和猎捕鹰隼的李某一并抓获。




办案人员现场发现,被贩卖的野生动物是一只红隼,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经审讯得知,参与贩卖的三名嫌疑人年纪较大,对野生保护动物的知识也了解甚微。
抓捕人李某:我抓住以后,我在家里喂不活它,如果不管它的话两天就死了,我想老徐以前对鸟很上心,找老徐把鸟养活,当时想着是他养着也行放了也行。
贩卖人徐某:当时那个鸟非常稀缺,给我,我养了一段时间之后,有喜欢的我就卖了它,卖了就是打算赚两个钱,没有想到这个鸟是保护动物。
购买人葛某:他当时是说一只小鹰,我也不认识小鹰,他说一种是老鹰,一种是小鹰,这种是小鹰就小,我也没有见过,光看着好奇所以顺便就买下来了。
目前,涉案的这支红隼已经由昌乐森林公*妥安**善安置于潍坊市野生动物保护中心,在这案件中抓捕、贩卖以及购买红隼的三位嫌疑人也都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一时糊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昌乐县森林公安局首阳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派出所所长陈关伟:目前,该三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违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按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昌乐县森林公安局首阳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派出所所长陈关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另外当发现有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要第一时间向林业部门或者是森林公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