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票开**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但是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的。
未*票开**收入日常账务处理:
1、销售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票开**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释: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票开**,也要缴纳税款的)
2、业务发生后,有需要开具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票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XX有限公司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主要核算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会计收入确认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A公司将一处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24万,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一年的租金,2022年租金与到期日收取,取得租金时开具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上,A公司需要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月确认租金收入为2万(24÷12=2),而增值税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即2020年租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销项税额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
纳税人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
1、一般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20年1月—12月每月确认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 2.22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2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22万元
2020年12月31日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4(0.22×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4 万元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票开**收入是依据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已可确认收入,同时也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待转销项税额是依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确认收入,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