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解困惑 (以案释法难题怎么破)

近日,金融审判团队成功化解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的两起买卖合同案件。

以案释法买卖合同履行义务,以案释法维权课堂

案情回顾

原告焦某经营一轮胎销售门市,2013年7月26日,被告安某从原告焦某门市购买轮胎,因不能及时向原告焦某支付轮胎款5000元,便向原告焦某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之后,被告安某向原告焦某偿还了2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轮胎款至今未还,无奈之下,原告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某偿还剩余欠款。

2017年3月6日,被告李某从原告焦某门市购买轮胎,因不能及时向原告焦某支付轮胎款4650元,便向原告焦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焦某偿还了3000元欠款,剩余1650元轮胎款至今未还,无奈之下,原告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判了卷宗材料,考虑到两起案件所涉金额不大,案件事实较为清晰,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承办法官便主动与原告及两被告取得联系,积极组织原告和两被告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承办法官结合两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融合情理、法理向两被告详细讲述了“诚信”在人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耐心向两被告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向两被告阐述了若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又积极引导原告及两被告互相了解当前经济状况,让原告及两被告产生“共情”,互相体谅难处,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情况下,合情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原告分别与两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两被告均及时向原告焦某支付欠款,原告焦某撤回起诉,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对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官提示

买卖关系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买卖行为每天发生,买卖双方要根据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要及时支付货款,卖方要及时、按照约定质量交付货物。从上述两案例办理过程及结果可以看出,司法工作不仅需要司法强制措施,还需要依靠公民的道德规范,例如诚信。俗话说:“人无信而不立,诚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