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接下来,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述】
2017年12月18日,原告冠能公司(甲方,卖方)与被告贺金龙(乙方,买方)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贺金龙向冠能公司购买山河智能液压挖掘机壹台(设备型号为SWE215E),乙方应付实际交易价款76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合同之日首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66万元,由乙方分36月付清,具体为:2018年1月20日还款5万元;2018年5月20日还款3万元;......。在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前,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
合同还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1.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达到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产品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使用费,乙方对每台机器按标准向甲方支付月使用费。3.甲方行使对本合同所涉机器取回权的,乙方除应承担全部未付货款、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同时对机器可按以下方式处置:1.机器在乙方主动送回或被甲方取回10日内,如乙方支付了取回机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到期及未到期所有款项、违约金及其应付费用后,乙方可取回机器并取得该设备的相关产权证明等文件;2.机器在乙方主动送回或被甲方取回10日内,如乙方不执行上述条款,甲方有权将机器进行出卖,所得款项按顺序偿还甲方款项。出售所得价款在支付前述各项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乙方;如有不足,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乙方追偿。
其后,因贺金龙未按约付款,冠能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将挖掘机取回,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贺金龙在《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确定的地址邮递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1、 被告贺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冠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挖掘机使用费14万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贺金龙负担。
【裁判分析】
原告冠能公司与被告贺金龙签订的案涉《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冠能公司向贺金龙交付挖掘机后,贺金龙未按约支付分期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贺金龙未付清款项前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冠能公司,故冠能公司在贺金龙未按期付款的情况下自力取回挖掘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约定,对任何一笔应付款逾期15日,冠能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产品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使用费,故冠能公司在贺金龙存在多期未按约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贺金龙发函解除双方的合同,并于2020年1月22日自力取回挖掘机,双方《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实际已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贺金龙应支付冠能公司挖掘机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被告在原告解除合同、取回设备的情形下,应支付共计25个月零4天的设备使用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动将诉请使用费用降至14万元,系原告自行处分其自身权益,法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使用费1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小结】
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
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民法典对于分期付款的规定,新增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这一部分内容,即增加了催告程序,将催告作为出卖人行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前置程序,并要求出卖人在催告后还需给予买受人一段合理期限,只有当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方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催告程序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的应当是到期价款,而不是全部价款,否则无法体现出对买受人的保护,设置催告程序也就失去意义。
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