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无罪辩护 (广强刑辩关键证据)

黄坚明律师:*毒涉**案十大争议焦点及无罪解读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品毒**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品毒**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一、争议焦点之*毒涉**主体存疑

实证案例分析:*毒涉**主体不明,*毒涉**物品来源不明,尽管贩毒行为客观存在,但案件基本事实不明,无法定案。参考案例:庆城检刑不诉〔2022〕8号不诉案。

二、争议焦点之贩毒与否的争议

实证案例分析:有购无贩,有买无卖,不能凭购毒次数多而推定其涉嫌贩毒,零星购毒次数多不等于其涉嫌贩卖*品毒**罪,被追诉人合计三十多次购毒,合计花费毒资3000元,每次两三百元,但单纯购毒,有购无贩的行为不等于构成贩卖*品毒**罪。如:八检刑不诉〔2022〕47号不诉案。

三、案件核心*毒涉**行为之定性争议

实证案例分析:接收毒资行为属实,购毒行为属实,是否牟利不明,具体购毒过程不明,涉案*品毒**上家没有到案,涉案行为属于代购或代卖的行为性质不明,涉案购毒数量也不明,进而导致案件定性存疑,最后不起诉结案。参考案例:绥北检刑不诉〔2022〕21号不诉案。

四、提供辅助性帮助行为但是否共同*毒涉**存疑

实证案例分析:被追诉人提供车、住处及通讯工具,但没有提供毒资,且案发时被追诉人客观上有持毒,但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存疑,是否共同*毒涉**存疑,最后不诉结案。有直接*毒涉**行为不等于其主观上必然明知,更不等于其必然有罪。参考案例: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1号不诉案。

五、同车出行背后之共同购毒争议

实证案例分析:核心*毒涉**行为系他人独立所为是强有力的无罪抗辩理由,尽管两名涉案被追诉人同去、同回、同吸行为属实,此案争议焦点是一人购毒,还是两人共同购毒,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有实际出资及直接参与购毒的犯罪事实,进而无法认定其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是直接购毒行为及共同持毒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参考案例:八检刑不诉〔2022〕43号不诉案。

六、争议焦点之贩毒牟利的争议

实证案例分析:无贩卖、非牟利,不入罪。参考案例:汶检刑不诉〔2022〕34号不诉案。

七、争议焦点之居间介绍的行为实质

实证案例分析:居间介绍而*毒涉**,实质上是蹭吸,而具有自首情节。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于居间介绍,实际提供*品毒**者另有其人,且非被追诉人本人提供涉案的购毒渠道,实际交付涉案*品毒**之人是贩毒者,实际领取涉案*品毒**之人是购毒者本人,被追诉人本人不碰毒,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应认定居间介绍范畴,且基于蹭吸目的,而非贩毒牟利目的。参考案例:钟检刑不诉〔2021〕32号不诉案

八、案件争议焦点之主观上明知与否

实证案例分析:送货、托运行为客观存在,但被追诉人不知晓涉案货物内藏匿有*毒涉**物品。参考案例:柳城检刑不诉〔2021〕200号不诉案。

九、争议焦点之*品毒**可疑物灭失

实证案例分析:部分被扣押*品毒**可疑物经鉴定确认是*品毒**,但之前的涉案*品毒**可疑物已被吸食完毕,无法确认*毒涉**物品之种类及克数,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存疑。参考案例:雷检刑不诉〔2022〕47号不诉案。

十、争议焦点之单纯代购蹭吸不为罪

实证案例:《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以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对此,我们坚持: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实际上包含了对“蹭吸”能够为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思路,因为“蹭吸”是代购者出于自身吸食而非贩卖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单纯蹭吸,实质上可认定为“无偿代购”的范畴,基于非金钱利益而代购的范畴,在司法实务中可按无罪处理,特别是零星*毒涉**案的情形更是如此。参考案例:阜检刑不诉〔2022〕1号、汶检刑不诉〔2022〕34号不诉案。

毒案无罪实证分析,广强刑辩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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