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为什么会拖半年才起诉 (以租代购官司能打赢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R。

法定代表人:刘会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明,*,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2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依据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未经实体审理情况,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551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682.07元(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立案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3.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辽A×××××)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905-1528734《易鑫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购买车辆,并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承租并使用该车辆。车辆融资总额为133378.78元,首付租金人民币12090元,尾付租金96720元,尾付租金应与最后一期每期租金一并支付,每期租金支付期次共计12期,每月为一期,每期租金4310.33元,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或款项时,原告有权行驶租金加速到期权或不经通知直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承租人应按所有应付租金或款项的1.2‰/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承租人、车辆实际占有使用人拒绝配合交还车辆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每期租金的150%支付租金至实际收回之日;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原告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和平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赁车辆购车款并与被告完成了车辆的交接,被告现已连续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玉明陈述其并无真实购车意思表示,系按他人指示签订的案涉合同,并收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