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可以直接抢钱,ta却还送了我一个假包……

二手平台买到假包,卖家拒绝退款

吴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二手奢侈品,张女士是他的老主顾了,曾多次向吴某购买奢侈品。

2020年12月,张女士又向吴某购买了Celine凯旋门teen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吴某保证货品为正品,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鉴于此前购物建立起的信任,这次交易收货后,张女士很快付了钱。

之后,张女士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却发现该包并非正品,于是将该包寄回给吴某。后张女士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在法庭上,卖家吴某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其不同意退货退款。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五)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本案中,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数字消费问题也已成为关系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 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