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青春检影
最近你买到假口罩了吗?
收到捐款献爱心的链接了吗?
接到高铁航班取消的退款电话了吗?
收到班主任让交学杂费的消息了吗?
小心,这些“套路”都是诈骗!
下面来看检察官带来的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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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诈骗套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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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医用口罩”为名:
伪造社交账号内的工作照片,冒充医务人员等身份,对外发布医用口罩的售卖信息,收款后将受害人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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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助献爱心”为名:
冒充红十字会、医院或民政部门名义,向用户发送“武汉疫情爱心捐助”等虚假公益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理进行诈骗,假冒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红十字会、医院官方网站,在网站内开设公益捐款通道,骗取受害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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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务退改签”为名:
利用疫情打着“退改签”的幌子发送短信,要求用户按照指定联系方式退改,在钓鱼链接中要求用户填写银行卡号和密码等,进而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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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缴纳学费”为名:
利用学校延迟开学,混入家长班级群中,将头像和昵称改成和班主任的一致,并通过群里发布消息或者私聊的方式,骗取家长缴纳学杂费、培训费等,并且谎称收款账户为个人代收,打消家长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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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迎接检查”为名:
以“上级要来检查防疫工作”“需要购买卫生用品”为由,要求公司业务员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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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亲属患病”为名:
谎称学校或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孩子或某亲属突发高烧,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亲属汇缴相关费用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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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销骗购”为名:
要求商铺代销防疫用品,找“托儿”冒充领导到该店要求大量订购,商铺不明真相找到不法分子求购,不法分子以预收货款或定金的名义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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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床位”为名:
在社交网站、二手交易平台等地散布“可以帮忙联系医院提供床位”等信息诱导受害人进行转账汇款来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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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制体检”为名:
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寻找外来人员,以疫情期间强制“体检”才能乘车为由*取盗**财物,或以办理“健康证”为名骗取钱财。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前车之鉴需警惕
● 涉疫物品诈骗
不法分子自称有大量口罩、酒精等防疫物品,且打着“数量有限即将断货”的旗号,来欺骗商家和需要口罩的群众。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相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国外代购”、“特殊渠道供货”等信息,更不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转账,一定要到正规平台购买。
1月30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李先生在浏览微信朋友圈时,发现有人售卖N95口罩,一盒售价35元。李先生与对方商定购买5盒口罩,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75元。卖家承诺当天发货,然而当晚李先生却并没有收到对方发来的快递单号。第二天,李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卖家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便报警求助。接警后,大兴公安分局展开调查、固定证据,成功锁定嫌疑人高某,于2月12日在石景山区将高某抓获。经查,高某近期以虚假出售口罩为诱饵,多次诈骗他人钱财,违法所得共计1.5万余元。目前,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车船机票退改签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发送短信,以“航班因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被取消,办理退改签可获赔偿”为由,诱导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在所谓“客服人员”的指导下,点击“改签专用链接”输入了银行卡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将被害人卡内余额全部转走。广大群众不要随意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车船机票退改签信息,须与官方客服进行核实确认。
● “献爱心”捐款诈骗
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想为武汉抗击疫情出一份力的心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冒充红十字会、民政部门、感染者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向用户发送“献爱心”的虚假短信,利用群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在此提示想献爱心的朋友要核实对方信息,武汉红十字会和各类官方平台已公布捐助联系电话和方式,请仔细核对后再捐款。
1月27日,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民警发现在辖区内张贴有为疫情发起募捐的宣传单,上有微信二维码及微信支付二维码,宣传单落款为“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西城公安分局根据宣传单上所留信息线索,顺藤摸瓜,将蒋某、孙某某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蒋某、孙某某二人以为疫情募捐为名,编造“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并以其名义发起募捐,在西城区多地张贴和散发,利用群众扶危济困的心愿,实施诈骗行为。2月12日,蒋某、孙某某二人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 “特效药”诈骗
假冒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疾控部门,推广所谓防疫情“新药”、保健品、防疫中草药,骗取群众钱财。针对疫情,广大公民要关注官方权威信息,不轻信,不盲从,不恐慌。响应号召不聚集,减少外出,适当运动、合理膳食才是增强免疫力的关键因素。
● “刷单”诈骗
近期,为避免疫情扩散,配合国家开展疫情防控,很多群众自觉避免不必要的出行,居家抗击疫情。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空闲,发送各类信息:“在家赋闲没事做?网络刷单快速赚钱,一部手机即可操作!”“诚招*信誉刷**兼职,待遇丰厚,时间不限!”其实,这都是刷单陷阱,一旦轻信,*子骗**会一步步下套,以“保证金”等等多种理由,让你不但赚不到钱,而且蒙受重大损失。
● 冒充老师诈骗
教育部发布了2020年第1号预警。近期,据一些中小学生家长反映,有人通过班级微信群、QQ群等媒介假冒学校教师或班主任身份,以延期开学和组织开展线上教学为由发布诈骗信息,要求学生家长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方式缴纳各项费用,致使部分家长上当受骗。
2月13日晚,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兴东派出所接到赵女士报警,有人冒充老师进入班级QQ群,称需收取资料费398元,受疫情影响,缴费统一改为线上支付,提示支付成功后截图发群里方便统计。由于对方QQ头像和昵称与老师的一致,赵女士当即进行了扫码支付。当老师发现群里异常情况,进行提醒时,已有12名家长被骗。
相关法律知多少
涉疫情诈骗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亲近**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常见犯罪的量刑
……
(七)诈骗罪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检察官提示
面对疫情,保持警惕,隔离病毒,远离骗术。宅在家的大家也要牢记“四个一”原则哦:
一律正规:
通过正规平台、官方渠道或实体店进行购买、捐赠
一律验证:
与联系人核实真伪,多渠道确认
一律拒绝:
凡是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的非官方链接一律不理睬
一律不信:
密切关注官方发布,不信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