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3月14日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原料等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一 结伙销售减肥胶囊8人获重刑

刘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微信平台从事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先后从外地大量购进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胶囊,成为省级代理,刘某还组织邢某等4人负责产品分包、贴标、包装,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销售该减肥胶囊,刘某本人销售货值金额260余万元、获利140余万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销售货值金额7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经检测,从刘某仓库及邢某住处查获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刘某等10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5万元。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 雇人产销假牛奶主犯获刑4年

2015年11月以来,李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成立公司,租用厂房设备,雇佣徐某等4人配制、灌装生产“飞鹳高钙花生牛奶”“经典特伦牧场”“经典非常星低脂无蔗糖”等复合蛋白饮品、果汁对外销售谋利。其中,徐某负责车间管理、维护生产设备,另两人负责原料称重、配料、投料,周某负责看管操作生产设备,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被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果汁价值8.3万元。经检验,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李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徐某等4人系从犯,被判处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 以次充好生产不合格烤肠

2008年以来,仇某开办某食品厂,雇佣吴某、张某等3人加工生产肉食品。吴某于2011年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厂长,2015年以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在加工生产“大众烤肠”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并将客户退货的胀袋、破袋的蒸煮香肠重新加工使用,将生产出来的“大众烤肠”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其中,张某2015年6月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车间班长,涉案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30万余元。经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大众烤肠”(外包装标注主要配料为鸡肉、猪肉及食品添加剂)含有鸭源性成分。

法院认为,吴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等2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 缓刑考验期制售假药数罪并罚

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甲氨蝶呤和维生素B6为原料,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向外销售。先后3次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为赚取利润,又以每粒70元的价格转卖给患者10粒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案发后,孙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孙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案例五 教他人加工毒鱼翅自首获缓刑

2014年底,战某出售设备及部分原料给董某用于加工人工鱼翅,并教授董某人工鱼翅的生产技术。2014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利用从战某处获得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人工鱼翅,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销售谋利。经检测,在董某生产的产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检出甲醛成分。

法院认为,战某为董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与董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六 售性保健品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

自2017年12月底,罗某将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冬虫夏草”“黄金玛卡”等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被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产品等19种共计46盒(瓶)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抽检的“印度玛卡”等14种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七 网购并出售*阳药壮**3人获刑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将其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购买的“顶点3000”“奇力片”等无任何食品、药品检疫检验证明的壮阳类保健品,在阿里巴巴平台、闲鱼平台的个人账号上出售。同时李某某还批发出售给于某及咸某,该二人在闲鱼平台以咸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亲爱的飞鱼516”等账号上销售。经对闲鱼平台“亲爱的飞鱼516”销售的“顶点3000”散装瓶装样品进行抽检,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检测,在于某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产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李某3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八 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2016年9月,陶某通过搜药网联系一药品经销商,在未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20盒“风湿通络康胶囊”及50盒“固本咳喘宁胶囊”。后陶某将购进的药品全部销售给胡某,胡某明知药品没有相关资质,仍然在其经营的药房对外销售。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陶某、胡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九 集市上兜售假药被数罪并罚

2017年1月至10月,刘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集市上先后多次出售3000余元性保健品和药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在“本能”等31种物品、“鹿茸血”等113中物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K哥”等14种物品中检出他达那非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V9胶囊”、等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案例十 假冒某酒厂名义生产不合格白酒

2014年下半年,丁某与他人合伙假冒某酒厂厂名,冒用该酒厂的生产许可证号,灌装生产了1047箱53度酱香型民族大团结白酒。2014年10月1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将1047箱白酒予以查获。经检测,该酒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均超出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该批白酒价值27万余元。

法院认为,丁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其中销售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的1047箱白酒,依法没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者 林红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