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腿运送毒品不知情构成犯罪吗 (跑腿配送违禁品有哪些)

高某是一名“以贩养吸”的小毒贩子,其通过零星倒卖小额*品毒**以获取钱款供自己长期吸食*品毒**。某天,高某与上家商量在加油站交易12克*毒冰**,高某让自己的好友宋某携带钱款到约定地点购毒,宋某获取*品毒**,便将*品毒**拿到高某所在的小区,亲手交给高某。

两个星期后,高某又向上家约购12克*毒冰**,这次双方约定把交易地点改为酒店房间,宋某继续为高某跑腿,宋某拿到*毒冰**后,便准备把*品毒**拿到高某居住的小区,当宋某要敲门进屋时,正好被侦查人员抓获。

在此案中,控辩双方对宋某跑腿运货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宋某的跑腿运送*品毒**是应当被认定为贩毒的协助行为,还是居中代购行为?宋某帮高某在同城内运送*品毒**是构成运输*品毒**罪,还是非法持有*品毒**罪?罪与罪之间,刑罚相差甚大。

要解决以上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何谓“代购”行为,代购行为与贩毒行为之间的关系,同城短距离运送*品毒**是否构成运输*品毒**罪?

代购*品毒**行为定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分类讨论。

跑腿违规代购毒品被判刑,跑腿代购是不是骗局

其一,假如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张三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为李四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非法持有*品毒**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张三与李四应当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

其二,假如张三从中牟利,系变相加价出售*品毒**的,那么毫无疑问,张三属于二道贩子,其应当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其三,假如张三是明知李四实施*品毒**犯罪的,仍然为李四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那么张三是协助李四进行*品毒**犯罪。因此,无论张三是否牟利,都应当以相关*品毒**犯罪的共犯来论处。

其四,退一步来说,对张三认定为*品毒**犯罪的共犯,是以张三明知李四实施*品毒**犯罪为前提。假如张三确实不明知的,即使李四被认定构成贩卖*品毒**罪等犯罪,对张三也不应认定为共犯。假如张三符合非法持有*品毒**罪、运输*品毒**罪等构成特征的,可以依法以非法持有*品毒**罪、运输*品毒**罪来定罪处罚。

回归到宋某一案,先来探讨宋某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

基于高某系以贩养吸的毒贩子,也就是说高某既自己吸食*品毒**,同时也对外*品毒**牟利。宋某帮助高某购买*毒冰**的行为是否属于“代购”*品毒**呢?这里关乎到高某购买*品毒**后的用途,以及宋某对高某购毒用途是否知晓。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宋某为高某向上家购买*品毒**,再将*品毒**交由高某,宋某从中是没有加价转售,换句话来说,宋某无牟利之目的,宋某并非是直接把*品毒**卖给高某的二道贩子。

按照以上的四种分类,假如高某购买*品毒**是要用于出售,那么高某必然是构成贩卖*品毒**罪,假如宋某对此是知晓的,那么宋某便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犯。若宋某对此是不知晓的,那么宋某顶多就只构成运输*品毒**罪,或者非法持有*品毒**罪。另一方面,假如高某购买这24克*毒冰**是要用于自己吸食的,那么宋某帮忙代购,其行为也即涉嫌运输*品毒**罪或非法持有*品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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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宋某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展开分析。

第一,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犯。高某既贩卖*品毒**又吸食*品毒**,但在案证据证实宋某主观上确实不明知高某有贩毒行为,故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贩卖*品毒**而为其代购*品毒**的情形,不具备按照贩卖*品毒**罪共犯论处的条件。

第二,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现有证据表明,宋某为高某代购*品毒**并未从中牟利,不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的行为,且宋某知道高某系吸毒人员,自认为高某购买*品毒**的目的是用于吸食,故其行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第三,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品毒**罪的构成要件。宋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不明知高某有贩卖*品毒**行为的情况下,认为高某购买*品毒**仅用于吸食,所代购的*品毒**数量超过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符合非法持有*品毒**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

在判断完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以后,还需要判断宋某在同城之间运输*品毒**是否构成运输*品毒**罪?在此案中,公诉机关就指控宋某构成运输*品毒**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运输*品毒**罪是否有距离要求、是否应当具有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是存在认识分歧。有人认为,运输*品毒**是一种客观行为,只要被追诉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自身或者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运输*品毒**的,不论距离长短,都构成运输*品毒**罪。也有人认为,避免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在认定运输*品毒**罪时应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品毒**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品毒**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品毒**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追诉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品毒**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

此案,宋某受高某指使为其代购*品毒**后,携带*品毒**前往同城之内相距仅十分钟左右车程的地点将*品毒**交给高某,运送*品毒**的距离较短,且没有证据证实宋某由此赚取了运费,故不宜认定为运输*品毒**罪。实际上,对宋某某短距离运送购得的*品毒**并交给高某的行为,可视为其代购*品毒**行为的一部分,故无须将其代购*品毒**行为中的运送*品毒**环节割裂开来单独认定为运输*品毒**罪。

此案,宋某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