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后小伙儿创业,开家制鞋厂走上致富路。假冒品牌订单飞来,利润诱惑让其欲罢不能。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假冒“VANS”现形记

案情回放
前些年,国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呼林,作为一个80后小伙儿也趁着这股创业风,捉摸着找寻发展机会。他在咨询了相关政策和多方考察后,决定开一家小型的制鞋厂。说干就干,呼林联系原料供货商和销货商,谈妥了供应原料和销路,租了一间厂房,招了十几个工人,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开始了他的创业梦。
虽然创业初期业务不算好,但呼林舍得吃苦,做生意讲信用,头脑也灵活,几年坚持下来,生意终于是越做越大,制鞋厂的订单也越来越多,日子过得算是比较富裕了,在本地人眼中也算小有名气的成功人士。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大家都很疑惑,他这是犯了什么事儿?
时间回到2016年底,呼林经人介绍接了一单生意,利润相当可观,但在接单的时候呼林也曾犹豫了好几天,为什么呢?原来,这单生意是制作一批“VANS”板鞋,虽说呼林没有买过“VANS”板鞋,但也知道这是美国的一个品牌,这哪是他的小厂能够加工的,所以他怕惹火烧身。

对方

你怕什么?你的厂个小地方,而且又是一个小工厂,高皇帝远的,没人会知道。
我还是担心,万一被查怎么办?

呼林
对方
放心,不会被查到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有会发现的。
这单生意利润确实可观,呼林最终还是没能抵挡住高利润的诱惑。就这样,第一批订单很快制作完成并顺利完成交易,钱也稳稳当当装进了呼林的口袋。此后,陆陆续续接了几个制作“VANS”板鞋的单子,都很顺利完成了交易。从此,呼林来者不拒,造假“创业之路”由此走上了快车道。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10月,金堂县公安局得到上海经侦支队线索称本辖区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冒美国“VANS”板鞋。通过侦查,警方查明,呼林在没有得到“VANS”品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假“VANS”商标,假造“VANS”鞋码贴标、吊牌、鞋跟标等,然后以成都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假冒“VANS”板鞋,是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2018年3月12日,警方将呼林挡获,查获生产的成品“VANS”板鞋296箱,以及大量“VANS”板鞋吊牌、布标、鞋跟标等商标,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0余万元。
同时还查明,2014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呼林将生产的假冒“VANS”牌板鞋,通过物流销售给淘宝店主陈某,共计1600余箱,销售金额107万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陈某已被上海经侦支队依法打击,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呼林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本期嘉宾
金堂县司法局副局长 许友志(左)
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伟(右)
案件解读
商标侵权涉及很多“罪名”
本案中
呼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而另一犯罪嫌疑人淘宝店主陈某
则涉嫌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它们之间又有哪些异同呢?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而确立的一种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顾名思义,假冒注册商标就是假冒别人已成功注册并处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一是被假冒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并处在有效期内;
二是假冒者未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获得授权的商标使用自然不能算假冒。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获得授权但被授权者未在使用商标时说明也是违法的,只是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是假冒者使用商标的商品与被假冒商标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
如果一个商标是别人用于生产鞋帽的
那么可以被用来做餐饮商标吗?
如果不是同一种商品,构成的是商标侵权,但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还有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是假冒者假冒商标的行为是出于主观的。若是出于过失,在不知自己所使用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情形下,也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是假冒者所使用的商标与被假冒商标是相同的。对于“相同”的认定,是以假冒商标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
如何把握这一标准?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几乎不可能带着真正的注册商标去进行比较,或者当下通过网上查询对比,只能是根据自己的记忆和印象去选购商品,因此如果要求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才能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很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讲,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总会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别,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认定是否“相同”应考虑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相同的商标,就可以认定为“相同”,从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另外,对于构成近似商标,但不构成相同商标的假冒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山寨商品
山寨,一般是指模仿某些知名商品的包装、名称、外观等,但因为山寨商品的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所以山寨货并不能一概统称为假货。在市场上,山寨货具有合法的身份,但因为其是借助了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来销售,我们将其称之为“傍大款”。
但不管怎么样,山寨商品和*冒商假品**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但是否具有商标侵权的情节,需要监管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由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另一种知识产权犯罪,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也是由四个形式要件构成:
一是要确定犯罪主体,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陈某符合要件;
二是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陈某购买并销售呼林贩卖给自己的1600多箱假冒“VANS”板鞋,损害了“VANS”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违反国家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符合第二个要件;
三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陈某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余万元已满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数额较大的要件;
四是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
淘宝店主陈某的相关犯罪行为完全满足以上条件,因此被司法机关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罪
VS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相同点
(1)都是故意犯罪,往往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3)都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不同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知识产权犯罪类中性质最为接近的犯罪。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1)首先是犯罪对象的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VANS”板鞋),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如“VNAS”商标)。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生产、制造行为后往往伴随着销售,但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销售行为。
(3)定罪情节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是否数额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销售者的销售金额不能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其就不可能成立本罪;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假冒他人合法注册商标虽然没有营利,但却是故意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就也可能被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

呼林与淘宝店主陈某都是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权利和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为什么两人最后追究的刑事罪名却截然不同?
呼林贩卖给淘宝店主陈某假冒“VANS”板鞋的行为也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条件,罪名却只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呼林这样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因此呼林虽然既侵犯了“VANS”注册商标权,又销售了该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只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追究,而不是被数罪并罚。

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生产力的决定性推动作用已经得到公认,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无疑也成为了引导知识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之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谐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了法治建设的发展,也是坚定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案中,呼林的创业梦止于违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旦成立,不只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面临被判刑坐牢的风险。
在全社会提倡“双创”的大背景下,只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抓好了,才能更好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一方面知识产权不仅是创业创新实践的核心内容和关键因素,更是激励大众创业的发展动力和源泉。通过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降低创新创业门槛,营造激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更要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服务,保护创新创业成果,为大众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推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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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