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拒付追索后无果怎么办 (商票拒付后的维权建议)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签发、承兑,并且约定付款期限的一种票据。比如张三拿着a公司的商票到B企业买钢材,但因为B企业通常用自己的商票来交易,所以李四的B企业反复强调要公正、光明磊落地处理这笔交易。由于a公司商票通过了银行的审核并且有国企股东背景,B企业最终同意用商票代替现金。

商票拒付后的维权建议,商票拒付后要做哪些准备

张三用商票买走钢材后,卖出后产生了现金流,但兑付商票需要等待12个月,期间李四的B企业可以继续用商票购买钢材并解决流动性问题。在过去,李四还会帮助张三核销商票,这意味着张三不需要还款,但只需要支付3-7%的财务成本。也就是说商票拒付的时间超过两年,失去票据权利,可以核销了,出票人只需要承担 3-7%的一个财务成本就可以了,所以在商票纠纷中,由于商票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会给持票人带来极大的风险。为了降低商票风险,持票人在收到商票后应该如何操作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一下,商票拒付后诉讼能提供一层司法保障。

商票拒付后的维权建议,商票拒付后要做哪些准备

  1.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2日,A公司(出票人)向B公司(承兑人)签发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双方约定,该商业承兑汇票由A公司向B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并保证在付款时无条件地支付给A公司。2017年1月,A公司将商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于2017年5月2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取得了贴现函,载明该票据将于2017年5月25日到期,因C公司未支付票款,故A公司请求判令C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商票款项1000万元及利息。

  1.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支付票据款项,并承担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款贷**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件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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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拒付,持票人以持票人身份向承兑人追索,并得到全额清偿。这是一个典型的商票拒付后诉讼得到全额清偿的案例。

实践中,很多商票纠纷都是以票据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商票纠纷与其他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因为商票持有人是持票人,而不是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债务人。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债权转让、债务抵销都要通过协议或合同的形式来约定,但是票据纠纷不同,票据关系可以直接反映在票据法上,不需要通过合同等方式来约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商票纠纷很难适用于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商票纠纷都是以票据纠纷为基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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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建议

商票的风险问题一直是票据领域的难题,因为商票不像银行汇票,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向前手请求付款,如果前手拒绝付款,持票人只能向票据出票人请求付款。

商票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下的商业信用行为,且出票人、承兑人必须是依法设立、持续经营、信誉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票的流通也需要符合《票据法》等法律规定。

一张合法、合规、真实交易背景下的票据才能流通,如果持票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不存在,即使有很高的承兑金额也可能被拒付。

因此,商票拒付,诉讼可以增加一层司法保护。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票据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即发生票据效力;但实质上的债务关系并不因票据而消灭。持票人若收到承兑人拒付通知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