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穴一男子把从汽车公司租赁来的汽车进行质押,骗取他人借款。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武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花销,在武穴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先后租赁四台汽车,后谎称所租车辆是自己亲戚所有或是自己有权处分的抵账车,进而将车辆进行质押,骗取借款共计5.8万元。
检察官说法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欺骗的方式把他人财物进行质押借款,为自己谋私,侵害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被告人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判处缓刑。
法条链接
【诈骗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实施)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供稿: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 翟怡竹、王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