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一”专栏」精品案例|哈尔滨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精品案例

「“三个一”专栏」精品案例|哈尔滨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哈尔滨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5月11日向哈尔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院审查后,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于8月1日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采纳市院监督意见,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9月20日,建筑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7002330元。施工过程中,科技公司部分增减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双方因价款产生争议,未进行决算。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经一、二审审理,判决科技公司除已付款15166722.05元(其中包括科技公司为建筑公司代付钢筋款1603849.99元)外,还须给付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1894308.09元。科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哈尔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个一”专栏」精品案例|哈尔滨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办案过程

审查该案的核心任务是如何依法正确运用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采信证据是否得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审查要求,办案人认真查阅了法院卷宗中现有证据材料。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约定案涉工程所用钢材由发包方代购,建筑公司在庭审中亦明确自认,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建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购钢材的数量及价款。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案涉工程的钢材款均为科技公司代付,法院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决定对该案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哈尔滨市检察院意见,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认定事实分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工程款数额认定问题。在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代付的钢筋款1603849.99元,根据双方原审中举示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该案在事实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所用钢材由发包方代购。建筑公司在庭审中亦明确自认“在施工过程中,钢材和混凝土由某科技公司代付”。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工程的钢筋款均由科技公司代付。二是一审法院依科技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使用钢材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为2778175.39元。法院在对该鉴定意见已经予以采信的情况下,仅认定科技公司为建筑公司代付钢筋款1603849.99元,显属不当。

「“三个一”专栏」精品案例|哈尔滨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办案效果

本案的抗诉,一定程度解决了困扰企业近8年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涉企案件办理,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企业的赞誉。在回访时,该公司董事长表示:检察监督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予了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坚决避免就案办案,而是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中考量研判,实现了案件办理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尽责,延伸服务触角,在案件审结后开展跟踪回访,及时向企业讲明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流程,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帮助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现实难题,在优化全省营商环境上取得新作为。

【本文作者:市院民行处副处长 付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