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如何证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99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16天)、误工费67974元(11329元*6个月)、护理费13500元(150元*90天)、营养费3000元(50元*60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6月3日,王淑平与朋友张颖玲一同去三利公司经营的天雅女装大厦购物,在商场顶层阳光餐厅准备就餐时,王淑平滑倒摔伤。三利公司餐饮负责人赵莉陪同王淑平前往东方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下肢神经损伤、重度骨质疏松等,王淑平住院治疗,于2021年6月7日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术,共计住院16天,住院医疗费合计62840.68元,三利公司垫付了2万元住院费用,现尚欠东方医院住院医疗费费42840.68元。

2021年12月6日,王淑平委托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协知公司)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协知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王淑平于2021年6月3日因意外受伤,根据伤后临床体格检查、摄片、病历记载并结合本次复阅影像学片所见,明确其主要损伤为左侧髌骨骨折,经对症治疗及恢复,目前临床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2b)及附录A.2条之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治疗情况综合评定,其本次所受损伤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庭审中,三利公司提交事发时现场照片一张,照片上未显示地面有菜汤等痕迹,称王淑平滑倒与商场无关,王淑平年纪较大,商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其摔伤时伸出援手。王淑平对此不予认可,称事发后,三利公司赵莉陪同王淑平前往医院治疗,态度积极热情,三利公司支付医疗费,从未否认过公司应承担责任,王淑平就此提交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王淑平与赵莉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载明赵莉在王淑平住院期间,帮助购买住院用品,如护理用品、鲜花、水果、骨折护具,安排部分餐食等,赵莉从未对公司应承担责任提出异议。2.证人张颖玲证言。庭审中,张颖玲到庭陈述,称其与王淑平系朋友,当日二人结伴逛商场,中午饭点想到楼上喝饮料,忽然王淑平跪倒在地,无法起身,其惊慌想报警,王淑平说不要影响商场营业,就没有报警,张颖玲即去找负责人员,后赵莉到场,在离王淑平1至2尺的位置,捡起一片圆白菜梆子,就是圆白菜靠近根部的叶子,问是谁家的菜叶子;赵莉后来陪同王淑平到医院就诊,热心负责,办理住院等,张颖玲曾对赵莉说回去好好查查是谁家的菜叶子,赵莉表示回去认真核实;王淑平摔得太突然,疼痛难忍,她并不清楚滑倒的原因,其实是踩到菜叶子滑倒,不是因为地面有菜汤。三利公司对王淑平提交微信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称三利公司系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帮扶老人,赵莉系认真完成公司交与的工作,并非认可公司对王淑平摔倒负有责任;不认可证人证言,商场内有专人清扫,事发地点也不是后厨,不可能出现菜叶,王淑平摔倒应系其骨质疏松所致。

庭审中,赵莉到庭陈述,当日正值中午1点多,商场餐厅人不多,王淑平摔倒后,王淑平的同伴找寻餐厅负责人,赵莉闻讯到场时,王淑平已倒在地上,赵莉未目睹其摔倒的过程;赵莉看到王淑平的鞋跟上有一块菜梆子,但无法确定菜梆子来源,赵莉没有张颖玲所述捡起菜叶询问他人的行为;赵莉将王淑平摔倒一事向领导汇报,领导称现在不是关注是谁的责任的时间,应先对老人进行救治,因王淑平子女不在北京,其遂陪同王淑平前往东方医院就诊;当时王淑平与同伴没有吃中饭,赵莉去天外天为二人购买了煎饼及米粥;赵莉认为王淑平有医保,治疗花费应不多,即先从其个人账户垫付了住院费2万元,住院期间王淑平要求购买的物品价格不贵,赵莉即予以支付,后续住院花费数额,王淑平未予告知赵莉;王淑平出院后,赵莉将其送回办公地点时,王淑平告知住院费用一共6万多元,另向赵莉提出8万元赔偿,赵莉予以拒绝。王淑平对赵莉陈述摔倒时情景予以认可,称可佐证系因商场内有菜梆子致使王淑平摔倒,不认可赵莉对垫付费用的陈述,赵莉除住院费外,还支付了较大金额的护理费,并非如其所述住院期间要求购买的物品金额不高。三利公司则称从赵莉陈述可知王淑平没有吃中午饭,可能因低血糖致使其滑倒摔伤。

庭审中,三利公司提交购买护理用品截图、向王淑平转账截图、支付王淑平护工费3680元及2021年6月3日在东方医院支付费用截图一组(其中有一份是向丁文锦支付20元,一份是向天外天小吃城支付22元),证明三利公司除垫付2万元住院费外,另支付5363.9元。王淑平对向丁文锦支付的20元及天外天小吃城支付的22元不予认可,其他费用予以认可。三利公司称所有费用均系赵莉经三利公司同意支付,费用均属实。

庭审中,王淑平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1.住院费清单一组,载明其在东方医院住院花费62840.68元,三利公司支付2万元,尚欠42840.68元未支付。2.住院病历一组,载明2021年6月3日住院,6月19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6天。王淑平主张住院伙食补贴每日100元,合计1600元。3.2021年12月6日,王淑平委托协知公司对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协知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王淑平于2021年6月3日因意外受伤,根据伤后临床体格检查、摄片、病历记载并结合本次复阅影像学片所见,明确其主要损伤为左侧髌骨骨折,经对症治疗及恢复,目前临床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2b)及附录A.2条之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治疗情况综合评定,其本次所受损伤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王淑平据此主张护理费为每日150元,90天合计13500元;营养费每天50元,60天合计3000元;王淑平提交北京京城阳光房地产经纪中心(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0年5月28日)营业执照一份,载明王淑平系该公司唯一投资人,依据2021年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工资11329元标准计算6个月,主张误工费为67974元;另2100元鉴定费应由三利公司支付。4.交通费估算为1000元。三利公司对王淑平赔偿要求不予认可。

庭审中,本院要求三利公司提供涉案场地监控录像,三利公司称王淑平于2021年6月摔伤后,长时间内未向三利公司主张过权利,三利公司认为双方无纠纷,故其公司并无调取监控之需要;另涉案商场已于2021年底关停,且事发时间距今较为久远,监控录像未予保存,未能提供。王淑平称事发后,赵莉态度热情负责,从未否认过商场责任,因双方就责任无争议,故王淑平没有调取监控录像。

四、争议焦点:

三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五、法院认为:

当事人就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相应不利后果。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王淑平同伴张颖玲对王淑平摔倒时情况的陈述,以及赵莉到场时看到王淑平鞋跟上有菜叶的证言,结合赵莉陪同王淑平看病期间双方的沟通及赵莉代表三利公司支付王淑平医疗相关费用的情况,本院有理由相信系因三利公司经营的商场地面有异物,致使王淑平摔倒受伤,三利公司作为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王淑平作为67岁老人,行走时应更为谨慎注意,故王淑平对其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王淑平及三利公司责任比例划分确定为王淑平30%,三利公司70%。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作如下认定:1.住院费62840.68元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贴1600元本院予以认定。3.结合王淑平伤情,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认其营养期为60日,营养费3000元;护理期为90日,护理费13500元。关于误工费,王淑平已达到退休年龄,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退休后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仅依据房地产行业平均工资收入标准主张误工费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予支持。4.交通费,王淑平未向本院举证,另结合赵莉陪同王淑平就医并护送王淑平回家等情节,本院对王淑平此项损失不予支持。

上述赔偿金额合计80940.68元,依据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三利公司应向王淑平赔偿的数额为医疗费43988.48元,扣除三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应为23988.48元;住院伙食补贴费数额为1120元;护理费数额为9450元,扣除三利公司已支付的护理费3680元,应为5770元;营养费2100元,以上合计32978.48元。

六、审理结果:

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淑平支付医疗费23988.48元、住院伙食补贴费1120元、护理费5770元、营养费2100元;

驳回王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1—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