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打击走私犯罪 (批捕率)

2018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多少起,检察院批捕率

晨报讯(记者 王培霖)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防范*品毒**危害和惩治*品毒**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通报全省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惩治和预防*品毒**犯罪工作情况,以及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和农村*品毒**犯罪案件情况,会议发布了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品毒**犯罪5件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品毒**犯罪案件2636件372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553件3540人,批捕率为95.01%;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品毒**犯罪案件3386件5328人,审查并提起公诉3035件4474人,起诉率为83.97%。批准逮捕率和提起公诉率均明显高于其他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在一审生效判决的2555名*品毒**分子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763名,保持了对*品毒**犯罪的从严打击力度。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对*品毒**犯罪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471件3130人,适用率68.93%,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品毒**犯罪案件52件。

强化侦查监督工作,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品毒**犯罪案件监督立案101件109人,立案后起诉45件58人,监督撤案27件28人;纠正漏捕67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368人,纠正遗漏同案犯44人。对*品毒**犯罪案件提出抗诉58件,已改判12件15人。

积极提出*品毒**治理检察建议,针对办理*品毒**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地区、领域和行业监管中存在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邮政管理局等提出意见建议和防范措施,助推寄递等行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效果。

对未成年人*品毒**犯罪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对涉罪未成年人该严的必须严,该宽的宽到位,3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品毒**犯罪未成年人15人,提起公诉17人。坚持将帮教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深化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有效有效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以法治进校园为载体,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建设,3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选派1595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讲、法治云课堂等形式,提高未成年人对*品毒**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关于农村*品毒**犯罪案件办理,3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涉**犯罪嫌疑人6838人,其中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1874人(占27.41%);不批准逮捕461人,其中农民124人(占26.90%);提起公诉*毒涉**被告人8240人,其中农民2468人(占29.95%);不起诉124人,其中农民30人(占24.19%)。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升办理*品毒**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提高*品毒**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深刻把握禁毒工作大局,积极促进禁毒综合治理。

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品毒**犯罪典型案例

01 容留他人吸毒被批捕 微信记录再查出贩卖*品毒**“漏罪”

被告人李某刚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5月4日、5月7日在太原市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白某鹏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

2020年5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万柏林区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刚。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刚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侦查机关未对*品毒**来源做进一步查证,仅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其行为属于“代购*品毒**”。

承办检察官针对犯罪嫌疑人为他人“代购*品毒**”的事实进行重点审查,通过对手机内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在其作案时使用微信的聊天及转账记录,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先以较高价格收取吸毒人员的毒资,随后低价向上家购买*品毒**,从中牟利,且牟利数额超过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2020年5月21日,万柏林区院以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李某刚,同时提出多条继续侦查意见。

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万柏林区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刚先后9次向4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冰**)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嫌疑人微信交易记录,逐条对照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9次向白某鹏等4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这9次贩卖*品毒**的事实,承办检察官抓住时机组织嫌疑人对其上线贩卖人员进行辨认,进一步加固了证据链条。

2020年8月18日,万柏林区院以涉嫌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将本案提起公诉,提出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关于9起漏罪事实,由侦查机关同步继续完善相关证据。

提起公诉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继续调取全部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向吸毒人员重新取证,指认交易记录,进一步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经过补充侦查,2020年9月4日,万柏林区院向法院补充起诉9起犯罪事实,同时,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讲明补充起诉的事实、证据,李某刚对所有的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2020年10月10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建议。但一审判决对于贩卖*品毒**罪单罪的判决突破了量刑幅度,多次贩卖*品毒**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系适用法律错误。同年10月19日,万柏林区院依法提出抗诉,太原市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同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李某刚贩卖*品毒**单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02 未成年人贩毒 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

2019年11月7日、11月9日,犯罪嫌疑人小花(系未成年人)通过QQ与张某某联系,以7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卖给张某某2包(每包约0.5克)*品毒***毒冰**。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和讯问嫌疑人后,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小花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但对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委托某青少年社会关护服务中心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背景及犯罪原因。经调查,小花父亲在其成长过程中对其过分溺爱,母亲强势,平时与父母沟通较少,处于叛逆期的小花接触了社会不良青年,养成了吸毒的不良习惯,进而实施了贩卖*品毒**的犯罪行为。经审查,晋源区院认为,小花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涉嫌贩卖*品毒**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依法对小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七个月,同时要求小花在考察期内接受矫治教育。同时建立管理台账,会同某少年社会关护服务中心定期回访调查,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考验期满,对遵守考察规定的小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03 叔叔教唆侄子贩毒 获刑二年零八个月

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小A(系未成年人)受其叔叔C的指使,在朔城区某停车场和肯德基附近,分别卖给朱某、宋某、杜某等人*品毒***洛因海**,共计0.55克。同年10月10日,小A在被其租住的平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品毒***洛因海**,共计28.83克。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和讯问小A了解到,小A从小父母双亡,只剩下她和年幼的妹妹,为了生活跟着自己的叔叔C来到朔州,在其叔叔的教唆下,开始替C贩卖*品毒**,案发时系未成年人。针对上述情况,朔城区院未检办案团队到看守所给小A带了必要的生活日用品和换洗衣物,同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小A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排除负面情绪,走出心理阴影。办案中,积极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因小A无适格监护人,通知区团委工作人员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在讯问时到场。经过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工作,小A从最开始的对抗、不信任、不配合,到后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最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月17日,朔城区院依法对小A以贩卖*品毒**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3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小A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小A服判未上诉。

本案中,充分考虑小A系未成年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在他人唆使下实施犯罪行为,对小A依法从轻处罚。

04 贩毒被举报 搜查4小时抓获30名购毒者

被告人王某江、成某英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至10月,王某江从他人手中购买*品毒**甲卡西酮后,将*品毒**分装成每包0.7克左右,以每包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价格向崔某等24人贩卖*品毒**共计1386.6克。被告人王某江贩卖*品毒**过程中,被告人成某英协助其向多人贩卖*品毒**计88.9克。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家中查获疑似*品毒**759.23克。经鉴定,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另,2018年1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江多次容留龙某等3人在其住处吸食*品毒**。

2018年8月3日,平顺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平顺县某村村民王某江长期贩卖*品毒**,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6日,民警在王某江的住处将二人抓获,并查获*品毒**。平顺县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详细列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等。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起公诉时认定王某江贩卖*品毒**的数量,除从其住处查获的*品毒**外,从提请批准逮捕时认定的103.1克增加至1386.6克。

2019年7月4日,平顺县院将该案报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同年8月9日,长治市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4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江犯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成某英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江家搜查的4个小时中,就抓获了多达30余名到其家的购毒者,该村村民反映“终于把这家人抓了,整天人来人往搅和得村里不得安宁,把村里的年轻人都带坏了”。

05 两次非法种植*粟罂** 获刑后成“禁毒宣传人员”

2014年10月,被告人谢某荣在家中后院种植*粟罂**原植物215株,2015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发现后对其非法种植*粟罂**原植物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2019年5月1日,公安机关发现谢某荣在后院又非法种植*粟罂**原植物53株,同日将其所种*粟罂**原植物全部铲除,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对公安机关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品毒**行政处罚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认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的规定,是行为犯,不论第二次种植的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被告人谢某荣被治安处罚后再次种植53株*粟罂**原植物的行为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万荣县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2日对谢某荣涉嫌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14日,万荣县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谢某荣启动“认罪认罚+精准量刑+速裁程序”的办案模式,于同年11月22日依法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适用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谢某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品毒**犯罪案件线索,并在监督立案后,持续跟踪,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通过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普法教育,其同意配合公安机关拍摄农村禁毒宣传教育片,用亲身经历警醒农民群众,有效减少此类源头性*品毒**犯罪,对农村禁毒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