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了解到一则判决书,也不是很理解,这究竟是无知者无畏?还是所谓的富贵险中求?在追逐财富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终将会毁灭终身,幸好只是当事人人生的一小段弯路。其实许多先富起来的大卖需要人才,小编听说BOSS之前有一个同事就成为某铺货大卖精品部的负责人,仅仅第一年实现数千万利润,拿到利润XX%的分红数百万收入入账,追求财富的路上, 一定要有“诚拙”之心,换位思考,凭技术能力,忠诚靠谱创造价值与实现价值。
如这个案例的亚马逊运营男生,不知道是怎么想到这一招的, FBA发货,把标签打印成自己名下店铺的,把公司的货发到自己的店铺当中去 ,这么显而易见的事情,难道没有想到东窗事发的后果吗?为什么不能光明正大的去追求财富呢?结果一毛钱也没有挣到,失去18个月的自由,还留下刑事的案底,一定要引以为戒啊。
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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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员工的普法教育,把这些案例发给拟入职做为offer的附件,这样,一开始就别有用心的人就会考虑是否会入职。建议把这篇文章转发到公司群起到警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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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加强财务核算的功能,不管公司大小,只有几个人,也要做好表格的跟进,如FBA发货全流程跟进表格,加强财务的核算。 像这家企业,当事人刚过试用期就开始骚操作,半年时间只卖了“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张三采取上述方法侵占XX公司涉案XX放大器582套”,平均一个月不到100套,等于是日销3套。(应该不是跟卖公司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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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付物流费的时候,一定要确定自己的亚马逊店铺有签收记录,才支付物流费,可以联系小篇微信对接能月接90天的物流商,这样基本上都是有签收记录了,如果物流商不能月结时限这么长,也要后面核销亚马逊入库记录与物流费支付的对应关系,避免案例事项的发生。
以下是判决书摘录
原判认定,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1X年XX月XX日,经营项目主要包括XX放大器的研发、生产、出口等。XX公司在亚马逊网购平台经营名为“XXXX”的亚马逊店铺(以下简称公司店铺),用于出口销售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X/XX、XXXMhz/XXXMhz的XX放大器(以下简称涉案XX放大器)至美国。
XX公司出口涉案XX放大器的流程大致如下:在公司店铺创建生成对应的内箱条形码和外箱条形码,分别贴在涉案XX放大器产品包装及外箱上,后通过跨境物流将涉案XX放大器发货至美国FBA仓库,FBA仓库再根据条形码识别货物权属,将货物归类到公司店铺名下进行存储。如有客户在公司店铺下单购买涉案XX放大器,则由亚马逊系统从FBA仓库直接配送给客户。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张三入职XX公司,专门负责涉案XX放大器在公司店铺的运营和销售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向公司报送发货需求、在公司店铺生成条形码进行打印、将条形码贴箱或交给仓库管理人员贴箱等。被告人张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自己私下经营的名为“XXXX”的亚马逊店铺(以下简称张三店铺)生成的条形码贴在XX公司涉案XX放大器产品包装及外箱上,使得上述XX放大器入库到美国FBA仓库后归类到张三店铺名下,后张三再通过该店铺销售涉案XX放大器并私吞货款。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张三采取上述方法侵占XX公司涉案XX放大器582套,经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524382元。其中,459套涉案XX放大器在张三店铺成功销售。
2020年10月初,XX公司发现被告人张三的职务侵占行为,后张三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再回公司上班。2020年10月21日,XX公司报警。2021年1月14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被告人张三。另查明,涉案XX放大器在亚马逊平台进行销售,平台需扣除固定佣金和配送费用,扣除后涉案XX放大器共计427302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XX放大器的价格应扣除亚马逊平台收取的固定费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X某的陈述及亚马逊平台销售佣金抽成及配送费价目表证书,涉案XX放大器在亚马逊平台销售会被扣除固定佣金及配送费,被害单位销售涉案XX放大器亦无法获取该费用,故该费用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承诺给被告人的销售提成部分应当在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单位承诺给被告人的销售提成与本案无关,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涉案XX放大器存在退货的情形,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将涉案XX放大器发送至其在美国的亚马逊店铺仓库后即已经形成了对涉案财物的占有,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既遂,至于其销售XX放大器,系销赃行为,其实际销售多少、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对其职务侵占犯罪金额的认定,相关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三向被害单位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427302元。三、扣押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张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三上诉提出:物价局定价没有实物,不符合定价流程,原审认定的退赔金额过多,量刑偏重,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其要求自行辩护,不需要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原判认定的本案犯罪数额,充分考虑了本案实际,将相关费用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价格认定由法定机构经法定程序做出,无证据显示存在不当情形,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责令上诉人张*退三**赔的金额,系上诉人张三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其应当依法承担退赔责任,该退赔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减少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已经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理,上诉人要求本院再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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