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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昆明市民刘女士在某直播间购买了一个包包,但收到货后,刘女士对包包并不满意,随后向商家反馈了相关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了退货退款约定。然而,可当她将包包退货寄回后,商家却一直没有给她退款。
“在直播间里主播表示这款包包在实体店里售价一两千,直播间里所介绍的包包,是该品牌的样品包,只要399元。”刘女士表示,当时通过直播间的商品链接,花399元拍下了该款包包。没过几天刘女士收到了这款女式包,可拆开快递发现,包包上并没有相关品牌吊牌,“在直播间里,主播承诺包包都是配有吊牌的,可收到货后却没有,而且包包上还有几处细小的划痕。”刘女士说,收到包包的当天,她就通过社交软件平台向商家进行了反映,表示自己要退货退款,待商家在后台同意后,她就将该女士包发快递退了货。退货几天后,刘女士的399元却一直没有返还。
“我查询到该直播间的账户是湖南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的。”据刘女士回忆,她后来在平台上联系对方,可对方一直对此事置之不理。随后,记者通过刘女士所提供的商家名字,在该社交软件平台上搜索发现,并没有相应的商家或账户。

律师说法
对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表示,商家在收到退货商品后,处理退款是有一定期限的,若商家超期未给刘女士退款,刘女士可以及时联系购物平台,第三方购物平台对直播商家是负有监管责任的,对于在平台售卖商品的卖家有审核义务。
平台商在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时要认真核实入场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真实信息。刘女士联系不到商家时,可以要求购物平台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购物平台不提供的,直接找购物平台索赔。
若购物平台提供了商家的真实信息,但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虚假宣传仍然放纵不管,可以主张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特殊商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刘嘉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