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裹被快递公司丢失,快递公司一般都是以未报价为由,只愿意付给消费者三倍邮费作为赔偿。对于快递公司这种说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网络上有不少朋友问过我类似的问题。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以前的老式三联或者五联手写面单最后面都有快递公司附带的快递服务协议。很多朋友寄快递没有去仔细阅读后面条款。甚至有的朋友根本就不知道快递单后面有类似协议的内容。现在绝大多数快递公司都已经将以前的老式手写面单淘汰了。改用手机APP或者小程序进行下单填写快件信息。在通过APP和小程序填写快件信息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个快递服务协议,需要用户勾选才能完成下单。
首先快递员有责任和义务提醒并告知消费者知悉认真阅读有关快递服务协议。这点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报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如果快递公司在揽收快件前,未尽到告知提醒消费者阅读相关服务条款的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大多快递公司为什么会注明未保价快件按运费的三倍赔偿呢?这条是快递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邮件损失赔偿规定】所订立的,原文如下: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报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当快递公司搬出这些法律条文给消费者看的时候。估计很多权益受到快递公司侵害的消费者都会心头一凉,顿时失去了信心。
以下内容划重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所制定的【邮件损失赔偿规定】只适用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并不适用于普通快递企业。所以这条对于民营快递企业是不适用的!所以大家不要被快递公司给忽悠了。
那么我们日常快递丢失损毁是怎样赔偿的呢?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呢?我给大家的答案是: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五十九条,快递企业损失赔偿有关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在 《货运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快递公司所设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有很多的限制条款,比如【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中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所订立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逃避了自己的责任。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
所以,综合以上几点,快递公司如果丢失损毁客户包裹应当照价赔偿,或者按照实际损失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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