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民以食为天,国人向来重视吃,随着近些年种种事件的发生,对于食品安全是越来越看重。毕竟吃到肚子里的东西,再微小的剂量长期下来也会危及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作为生活的重中之重,人们的目光也不局限于食品,逐渐向各方面延伸,比如药品安全、商品假冒伪劣等等。
就拿*肥药减**来说,它既是药品其原料又归于食品,近些年来变美变瘦成了社会主流风气,许多急于求成的或者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就想到了吃*肥药减**。
但*肥药减**有没有用不知,每个人因为体质原因却是不能乱吃药的,尤其是一些*肥药减**根本没通过检测。这种*肥药减**多在朋友圈中由微商售卖,但是销售没检测过的*肥药减**,经营者会被怎样处罚?
女子销售*肥药减**检测出禁止使用成分,被判刑
因为看中了朋友圈,微商销售非常好李某也开始经营微商。李某原先在某县某镇经营一个化妆品店。

正赶上当下人热衷减肥李萌于是从网上添加搜索引擎微信好友,在未检验对方营业执照等资质的情况下,从该好友处多次购买某款减肥产品。
将该产品在化妆品店和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几个月内一共售出了三万元。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时,从李某售卖的减肥产品中检测出了西部曲明成分。
这种成分有一定的减肥功效,但是有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还可能致人死亡,早在2010年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停止了西部居民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了该县公安局,同时也扣押了在案的减肥产品共90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因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并处人民币罚金,罚金六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予以没收,同时禁止李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以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例,他正是抓住了减肥者想要轻松瘦身的心理需求于是推出了*肥药减**,并且利用自己开店的优势,在化妆品店和朋友圈中销售,以至于许多人上当受骗。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检验出的西部曲明成分,为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使用的成分,而国家早些年就已经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李某在未检验对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放心购买对方产品并且自己店内销售。
很明显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不过李某的行为并不涉及生产,所以法院在审理时判定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侵害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很重,李某明知*肥药减**来源不明,也未曾检验生产者的经营性质,就敢销售其生产的减肥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以罚金。
本案中李某一共销售出了三万元,所以罚金56000元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并未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所以量刑标准较轻,且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认罪认罚、系自首,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犯罪行为适用于缓刑,服刑期间并不能对周遭环境造成其他有害影响,但因为李某的犯罪行为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以在缓刑期间被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生产经营需谨慎,三无产品要拒绝
食品安全是国人最重视,因为一旦含有有害毒素,即便是轻微的,长久的积累下来也会对人体造成一定损害。
生产经营者要有生产经营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食品产业的人还有健康证,也是为了大众的安全着想。
类似于本案中李某所销售的减肥产品生产经营者没有相关资质,那么所生产的产品必然没有经过检验、没有检验,且成分中还含有禁用成分,这种产品已经不是简单的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有的仍是健康的,但此种产品已经是有毒有害,民众即便是初次尝试也会对身体造成损害。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一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有相关经营资质,并且要对其生产经营资质进行严格的认证。

卖家在进货时也要看清楚产品到底符不符合相关标准,否则很有可能触犯法律,并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