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辜笑]同事:好巧呀~小易,我们今天穿的衣服图案好像哦,基本上一模一样!
——[呆无辜]小易:真的诶,很像情侣装哈哈哈~我是前两天在XXXX旗舰买的,XXX元。
——[无辜笑]同事:啊?XXX旗舰店?我好像是淘宝随便一家店买的,只要XX元。我不知道它有正版,看来我是买了盗版货了。
——[呆无辜]小易:盗版衣服有风险,听我给你盘一盘:

案情回顾:
原告黑龙江奥X科技有限公司创造完成《猴王(MonkeyKing)》美术作品,并于完成版权登记。
黑龙江奥X科技有限公司将《猴王(MonkeyKing)》用于服装生产,销售期间发现在某大型电商购物网站上售有同款图案T恤,遂将该侵权店铺运营者,即本案被告广州市赐X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维权内容及诉求:
原告依法享有国作登字-2016-F-003111XX号著作权,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而被告擅自使用销售告该著作权形象的产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国作登字-2016-F-003111XX号著作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取证、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方抗辩情况:
被告广州市赐X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图形在网络中也有出现,不一定是原告创作完成的,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上述图形具有知名度。
被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是事实,但销量极少,已将被控侵权产品下架,即使构成侵权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多少损失,原告提出的巨额赔偿明显不合理。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就涉案美术作品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明;因此,根据《最 高人 民 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上述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予以保护。
而依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加工制作并销售被控侵权服装。被控侵权服装上的猴头形象,与涉案作品相比较,仅在黑白处理上相反,整体构成 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的美术作品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或举证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原告主张被告生产被控侵权服装的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成立,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并销毁库存。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行为性质、损害结果,原告确已委托外地律师出庭并采取公证保全措施等维权开支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赐X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猴王(MonkeyKing)》(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003111XX)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
二、被告广州市赐X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就涉案美术作品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 ; (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 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 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雷电建议:
设计师维权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对设计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虽然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是在侵权发生时,著作权登记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著作权的归属。
其次,在侵权发生时,设计师可以凭借其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据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手段。如向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部门投诉,要求平台立即断开涉侵权链接、下架相关产品;向各地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侵权品进行行政查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设计师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中 国知识产权报)
参考资料:
- (2020)粤0106民初38341号裁判文书网内容;
-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