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8 10:29
都市时报首席记者 黄朝红
昨天上午,在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
今年5月,昆明女司机谭女士,通过滴滴平台在西北部客运站拉客时,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当场拦住,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认定她属于“非法营运”,暂扣了车辆,并给她开出了20000元的罚单。缴款领车后,谭女士向呈贡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案上午9点半开庭,两个半小时后结束了,法院未当庭宣判。
疑问一
谭女士是否为适格营运主体
在昨天庭审中,被告依据的《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专门用于非法经营的车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律师认为:谭女士未取得两证,从事非法营运被处罚2万元,证据确凿,取证规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原告却不认可谭女士是经营主体。原告律师表示:谭女士将私家车接入滴滴出行平台,并受滴滴指派拉载乘客,她是为公司履职的行为,不是个人私自拉客行为。其经营主体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为谭女士,这是错误的。
法庭审判员根据谭女士和乘客笔录中多次提到“在滴滴软件平台上约车、受滴滴指派接客”等记录,询问被告是否能提供“滴滴软件平台”的相关情况。被告表示不能提供。审判员表示:“这不是法庭需要才提供,在证据中多次提到,就应该举证这家公司的各种情况,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格主体的排他性。”
然而,原告方坚持是受滴滴指派拉客,但是,也无法提供谭女士与滴滴公司的雇佣关系,律师表示:可以提供接入滴滴平台的审核资料。但是,这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司机提供私家车、滴滴提供平台,撮合司机、乘客达成服务约定,各自获得服务和费用,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还待法庭认定。
疑问二
稽查人员执法是否存在瑕疵
昨天,市交运局提供了2位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而原告律师认为,现场做笔录的不止这2位执法人员。他的根据是4份现场笔录和查验笔录的时间差不太符合实际。
首先,被告方对谭女士的询问时间是9:55,其中一位乘客的询问笔录制作时间为10:09,现场查验笔录的时间10:10,另一位乘客的笔录制作时间为10:13,两位执法人员在18分钟之内制作4份笔录不符合客观条件,2位执法人员不可能在1分钟之内同时对谭女士和乘客制作笔录。请被告提供现场执法记录仪说明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在做笔录,而不是其他人员。原告表示:被告方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笔录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人员的同一性,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证据。
被告表示无法提供现场执法的记录,但是做笔录之前已经向原告和乘客说明执法,并告知其责任和权利。原告认为执法过程存在瑕疵。
被告认为对谭女士非法营运的取证过程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也不存在执法瑕疵。
最后,原、被告都表达了各自请求。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表达了5个观点:一、可以确定车主和驾驶人是经营主体。二、被处罚人无法出示滴滴指派的证据。三、滴滴公司在云南省内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四、执法过程无程序违规和执法瑕疵。五、对谭女士非法营运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被告表示:基于以上5条,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编后:合理与合法之争
网约车作为时代潮流中的一个新生事物,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或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处在国家政策空档期。交通运输局为保障乘客安全、城市交通井然有序,执法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容置疑。即便是在今年11月网约车正式合法化后,有违规行为,也照样要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曾强调,相关企业要言而有信,信守承诺,过渡期后,相关职能部门将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营运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市场秩序;对平台公司不落实相关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法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直至取缔相关资质。
在政策空档期发生这样的诉讼案,背后是合理与合法之争,我们相信法庭会依照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
[编辑:杨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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