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说:不能让你死和通奸无罪

【废除死刑】韩国是个“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即大众已基本取得认同,对于这种法律允许的正义性死亡方式已经废止。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以后,至今没有执行死刑。不过虽然实质废除了死刑,但是依旧存在存和废的争论。

对于死刑存废论的多种观点和论证

(1)死刑存置论

韩国人说:不能让你死和通奸无罪

死刑存置论主张应该维持死刑制度的现况,该主张有以下几点根据:

第一,因社会契约的原因,人作为社会的动物,为了谋求自由和平的共同体生活,为了确保自身的自由和权利,而形成了国家和法的规范,合同当事人以平等的人格参与社会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我们不能允许自身牺牲在杀人者的手下而不得以被动脱去了他人生命时,那就意味着我们已经默许了自身可以被他人夺取生命。因此,国民向国家交付了剥夺生命的权利,那么国家就具有了处罚国民死刑的权利。康德立足于法的基础—绝对正义、近代法的正义和平等的理念,平等的人格秩序作为自我规定的契约履行的担保手段,认定了死刑的存在。

第二,现在以社会状态为理由而立论的存置论认为,死刑的留存于废除问题应与该国家现实的政治、社会、文化的各方面基础相结合,进行相对的论证,由此可见,由于人类文化经常不断地向前发展,原则上死刑虽然是应该予以废除的,但现在的社会形态不是死刑废除的阶段,以上的理论可以称为中道论或渐进的废除论。例如,在恶性犯罪日渐增加的当今,实际上如果废除死刑,那么犯罪人无论在何种情况,至少可以绝对的保障生命,因此,现在来看,不能不肯定死刑的存续。

第三,从以国民感情为原因而立论的存置论来看,死刑的事实根据是国民一般具有的因果报应观念和对正义的确信,其主张,在该国国民大多数对恶性罪犯要求处以死刑时处罚了死刑,这是与刑法上的正义观相一致的做法。国民一般具有的法的意识、法的感情、法的确信等如前所述提出要求处以死刑的愿望的时候,死刑是要被保留的。

第四,对恶性犯罪的罪犯处以死刑,是对预防犯罪就有一定效果的。即,在肯定死刑威慑力的同时主张死刑存在的意义,这是当前死刑存置论所使用的最有力论据。在法制社会条件下,由于死刑具有威慑力,因此如果采取激进性的刑事政策一次性废除所谓死刑这种刑罚的话,是不会形成有效的犯罪斗争手段的。因此,对于侵犯被害人生命权利的罪大恶极的犯罪,死刑在于责任主义相一致的范围内应该予以保留。

(2)死刑废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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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应该废除死刑的死刑废除论的论证主要如下所述:

第一,人的生命具有无限的价值,无法赋予人类生命的国家或者国民来审判人类并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是野蛮和残酷的,是人道主义所不能容忍的。死刑是剥夺人的尊严、价值的根源。即剥夺生命权利的行为,是非人道的,这种行为不仅仅违反了保障人类尊严的要求,而且从刑事政策来看,无非是报应思考的一种残渣而已。

第二,判决作为人类实施的一种制度,经常会存在误判的可能性,如果因为误判而执行了死刑,那么带来的不仅仅是永远也无法挽回的结果,而且对该法官也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和道德性的责任。

第三,无论从统计还是论证都表明,死刑并不完全具备预防恶性犯罪和与其相似的重大犯罪的威慑力。即,像一般人所期待的那样,死刑对犯罪预防的效果并不大。这是在已经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比较了废除前后,实际上废除后该国家的恶性犯罪并未显着增加,由此统计而证明的。反而,恶性犯罪的罪犯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大多数处于麻醉状态等无责任能力的状态,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并且,指望以死刑来*压镇**犯罪的想法,不仅仅是与当今民主宪法秩序的理念不一致,而且可以被认为是轻易的放弃了自由、合理、人道刑事政策的努力,是迷信的残渣。

第四,罪犯也是人,最为人就拥有保障尊严的权利,国家为了使罪犯可以恢复成善良的社会医院,具有教育、改善的义务,死刑则是国家自身抛弃这种义务的行为,完全不具有刑罚所因该具备的改善和教育的机能。因此,死刑仅是报应观念的一种愤怒的表现,对于教育罪犯和救助被害人丝毫没有帮助。

第五,恶性犯罪的罪犯在罪犯的恶性以外,社会环境的因素也不能忽视,死刑是将所有犯罪的责任推给罪犯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已。

——摘自西北刑事法律网《大韩民国的死刑制度》

【废除通奸罪】在今年开年初,韩国又出一惊人之举,将刑法里实施了62年的通奸罪废除了,说是尊重*权人**。的确,对于尊重隐私的国家和个人来说,只要不威胁到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行为都属于隐私,当然个人的合理合法还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性**必然也属于这个范畴之内。废除通奸罪,那也即对于婚外的*行为性**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是性解放运动带来的必然后果。我们不能说是道德沦陷,毕竟过去的道德也许不再是这个时代的道德,所谓过去的伦理也不再是现在的伦理。这种现象到底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说实在没有谁能说的清。人类社会其实生存在某些先驱哲学家社会学家的思想观念之下,比如卢梭给现代社会定义的契约社会,或者中国人依旧在思想意识中坚守的儒家伦理。通奸罪的废除,实际是对儒家伦理的抛弃,以及对西方*权人**思想的全面拥抱。孰错孰对,孰是孰非,根本就没有定论,只看群体大多数所接受的观念是什么,那么什么就会处于上风。此次韩国社会对通奸罪的废除,证明了大多数的韩国人已经重*权人**,轻伦理。这样的发展趋势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同样没有定论。其实人类社会的法就是自己跟自己玩的一场游戏,若干年之前和若干年之后,都是必然会不相同的。在中国,谈废除通奸罪为时尚早,它对腐败官员的震慑作用在2014年是有目共睹的,这个让其名誉扫地的称谓至少在其贪腐之前头上又悬上了一把道德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抑恶扬善及净化社会风气有好处。

韩国人说:不能让你死和通奸无罪

有的人认为这两种刑罚的废除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编者不这么认为,百度百科文明的解释是历史以来沉淀下来的,有益增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适应和认知、符合人类精神追求、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人文精神、发明创造以及公序良俗的总和。这其中提到的文明的前提是大多数人接受和认可的系列群体观念,即为文明,这个文明是有假设的,即是大多数认可,并且是观念,首先大多数认可本身就是谬误,比如韩国有2000万人,它如何知道有超过1000万人认可的,数据是否准确,另外超过1000万和1999万人都属于大多数,到底怎么才是个度,因此所谓的为大多数人认可在某些事情上本来就存在严重缺陷的。其二作为观念的文明,本身是否合理也是存疑的,比如说性关系混乱,婚外性关系,它所依据的合理性到底在哪里,难道遵循人的原始欲望就算是合理的吗?还是遵循人类几千年来的夫妻伦理关系算是合理的?这个本身就是模糊的,所以将除夫妻间的合法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全部默认合法化的话,也就等同于承认所有的性关系都是合法的,也就是文明的,在编者看来,这有返祖的趋向,或者是动物化的趋向。当然编者也不知道人类的历史会不会就是这样的来回循环,从原始到科技高度发达然后进而归于原始,假如说自然规律即是如此,那人类现今的一切返祖的迹象便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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