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促销手段的日益增多,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一)税务处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买一赠一。
个人所得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税。(财税〔2011〕50号)
注意与积分抽奖相区别,积分抽奖的税务处理同随机赠送(无偿赠送)。
(二)会计处理
奖励积分是销售的连带行为,客户在支付货款时就为未来获得的商品或服务预先支付了货款,但是客户的兑现存在不确定性和时间递延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模板: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帐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折算积分相当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含递延收益部分税金)
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到期后客户未兑换奖励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小例子:
销售不含税价100元商品,赠送100积分,每100积分可兑换1元礼品。
1. 赠送积分时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递延收益(收银系统中记载奖励积分)1
2. 兑换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 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3. 客户放弃积分兑换,会计处理
借:递延收益 1
贷:营业外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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